护照丢失怎么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还规定“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重新申请护照:(1)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2)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首先要做的是即刻到管辖地公安机关备案,然后到公安机关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登报申明该护照作废。一般公安机关会在登报之日起受理补办手续。
二.带齐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的相关受理部门接受审核。需要的资料:个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登报作废申明;公安机关出示的报案单。
三.仔细阅读申请补办护照回执,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耐心等待新护照下发。一般办理的时限为登报声明满3个月后10个工作日(县、市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