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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唐朝女性有一定继承权,离婚后还可带走嫁妆和三年的生活费

时间:2022-10-02 07:06:31来源:雅俗共赏容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雅俗共赏容的《唐朝女性有一定继承权,离婚后还可带走嫁妆和三年的生活费》,希望大家喜欢。

“在唐代,作为女性,离婚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财产吗?

虽然唐朝的时候国力强盛,还出了一个女皇帝,但是实际上,整体来说,唐朝女性的地位其实并不高。

当然这些都是分阶层的,上层女性的地位不能类比。

女性财产权主要分成两类来区分,一类是在室女,一类是出嫁女。

在室女的财产权

这里的在室女,也包括离异了回到娘家的归宗女,因为律法对这两者是同一对待的。

这一部分女性的继承权和财产权主要体现在嫁妆方面,如果家庭出现分割财产的情况,那么必须把在室女将来出嫁时的嫁妆预留出来。份额是给未娶妻的男性预留的聘礼的一半。

唐代的《户令》就对此有明文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唐六典》

如果是上层女性,也就是说有封地或其他爵位的家庭分产,女性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唐六典》中就有记载,“食封人身没后”,“期应得室者,准当房分得数与半。女虽多更不加。虽有男,其姑、姊妹在室者,亦三分减男之二。”

也就是说,有封地和爵位的家主过世后,按儿子繁衍下来的支系分割财产,如果某一房儿子已经去世,又没有孙子或其他男性继承人,只留下在室女,则分到应分给本支系财产的一半,如果有男性继承人,那么此支系其他的在室女,一起平分男性继承人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如果是“户绝”的情况,也就说没有男性继承人(包括亲子和嗣子)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全部财产。这种继承权有律法的明文支持。

但是法律不外乎伦理和民俗,一般情况下,“户绝”的家庭很少没有嗣子的,就便是生前没有立下嗣子,死后也很有可能被宗族代立。

所以在室女能不能保住财产,还是要看个人的手段。

出嫁女的财产权

首先出嫁女在娘家的财产权。

通常情况下,出嫁女在娘家没有财产权,因为她所应得的财产已经在嫁妆里了,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

那就是如果娘家出现“户绝”,也就是说娘家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唐律规定出嫁女有权分得娘家的财产。“诸身丧户绝者”,“余财并与女。”

这里的女既然没有指明是在室女还是出嫁女,那就是默认两者都有继承权。

但是到了唐朝中后期,随着宗族权力的扩大,有着渐渐剥夺“户绝”中出嫁女继承权的现象。总的来说,出嫁女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是在逐渐缩小的。

其次是出嫁女在夫家的财产权。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出嫁从夫也就是说在古代一个女人一旦嫁人,那么人身关系就依附在了丈夫和子女身上,所以,女子的财产权是非常受限的。

一般来说,出嫁女没有夫家财产的继承权,但有个情况例外,那就是如果其夫君去世,虽没有子女但也不再改嫁的,也就说寡居的出嫁女,可以继承等同于她丈夫应得的份额。但是如果改嫁,则不再拥有继承权。

所以,出嫁女在夫家的财产权主要还是手里的嫁妆。《唐令拾遗·户令》中就有“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妻虽亡殁,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

意思就是说,分割财产的时候,出嫁女带过来的嫁妆不在分割之列,出嫁女去世后,嫁妆也归属夫家,娘家不得要求返还。

从这个律条可以看出,嫁妆是出嫁女的私产,出嫁女对于嫁妆的处置相对来说,比较自主。

唐代女子在离异后,也可以把嫁妆带回,比如唐末的放妻文书,也就是离婚协议书,“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中就有这样的记载:“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又有另一封“离婚协议书”里这样写道:“今已不和”,“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这两封“离婚协议书”里头提到了“物色”和“柔仪”,根据专家解读,认为“物色”就是出嫁女的嫁妆,而“柔仪”类似于后世的生活费,也就是说唐代的时候离婚,出嫁女不但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还能得到三年的生活费。

综上所述,一个女性最终能够保有多少财产,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其父母是否重视她,能给她多少嫁妆。因为理论上来说,只有嫁妆才是她真正拥有的财产,其他的,不管是夫家的财产还是娘家的财产,即便夫家或娘家的财产是她经营所得,因为我国古代实行的是家族财产共有制,所以财产所有权与她无关,在财产分割上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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