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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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男性而言较为低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根深蒂固。
女性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不能被轻易取代的。而在中国古代,由于男性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导致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缺少话语权,并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即使到了现在,社会对女性的偏见依然存在。
女性的财产继承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笔者认为女性财产继承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财产继承权主体和继承对象的规定;二是关于继承权实现方式、权利实现时间以及继承权实现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目前学界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女性继承权主体、继承对象和继承权实现方式三个方面,其中关于女性继承权主体的研究最为广泛,有学者认为“在古代中国,丈夫是妻子财产继承权的主体”。
而关于女性继承权对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子女是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二是认为“继子女与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儿子与女儿都有一定的继承权,但在具体财产继承上,男子比女子更有优势”。
一、女性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女性地位普遍低下,“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社会文化、政治经济以及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女性的地位一直处于被压迫、被歧视的地位。
就财产继承权而言,《宋刑统》中虽有“诸寡妇为父母守节者,听其与夫同户内之人继嗣”(《宋刑统·户婚律》)这一条规定,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寡妇再婚后其夫死后,仍与夫同户内之人继嗣,在具体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由于女性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其所继承的财产都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女性所继承的财产也就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即使是属于个人财产,也只是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
就女性在家庭中所处地位而言,宋代法律规定:“凡妻、妾、婢、女俱不在夫之家应分之列”(《宋刑统·户婚律》)。
但女性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并不像《宋刑统》规定的那样低,至少从《宋刑统》“诸寡妇为父母守节者”这一条来看,宋代法律规定的寡妇是指寡妇。
因此虽然宋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寡妇再婚后其夫死后,寡妇与夫同户内之人继嗣这一条规定,但也并不是说其夫死后就与夫同户内之人继嗣。
从女性在家庭中所处地位来看,女性是不能独立拥有财产的,其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因此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除了其个人财产外还有一些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宋刑统·户婚律》中就明确规定:“诸寡妇为父母守节者,听其与夫同户内之人继嗣”。
二、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
在古代,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在家庭中并没有什么话语权,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根据历史记载,唐代律令中规定:“妇人夫出外为官者,并听其夫之家自为之。若夫出事者,夫死则归母家,母死则归夫家。若其夫在外,则听夫家自为之。”
而宋代律令中虽然规定了“妻子在家财上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宋代法律规定的是“妻子”在家庭中对丈夫家财产的支配权,而并非女性在家庭中对其本人的财产支配权。
首先,女性在家庭中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宋刑统》规定:“诸妇及女妇,皆听夫家所有之物,为己所有。如有藏亡失毁,及亡夫死后,有夫无子,收与子女者,皆听妻家所有。”
《宋刑统》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妻子对其本人财产的支配权。宋代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女性有权自行决定卖掉自己的物品来获得一定的钱财;
其次,女性有权决定把自己的物品赠与他人;最后,女性有权决定把自己的物品继承给子女。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女性对其本人财产的支配权是通过“卖女”来实现的。
三、女性的继承份额与家族财产
从《宋刑统》中可知,宋代法律规定了男性在家族财产继承中的财产份额,《宋刑统》在“户绝财产”中规定了男性所占的财产份额。
其中“户绝财产”包括“分财之物”与“绝户家产”。“分财之物”主要指土地、房屋等,这部分财产都是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死者本人所有;
而“绝户家产”则指房屋等由妻子继承,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归妻子所有。
宋代女性的继承份额,并不是像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有男性才可以继承女性的财产。在《宋刑统》中对女性继承份额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户绝财产”中,女性可以继承男性遗产的一半。
但在“绝户家产”中,女性并不能继承男性遗产的一半。而在《宋刑统》中对于女性的遗产继承份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妻所得财货,如父母亡没未及娶妻,与夫同户人,夫死之后,妻受一半。如夫已娶妻,则不分夫妇。
若欲别籍异财者,各依律治罪。如别无别籍之人,并依本户之例。若亡人父母尚在者,不分男女皆如本户之例。”
可见在宋代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所能继承的份额是男性遗产的一半。女性在家族财产中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与其在家族中所占的地位密切相关。
在宋代社会中,女子通常会与男子共同生活在家族中,因此女子往往会承担更多家庭事务,这就意味着女子不能享有家族财产的全部权力。
但如果女子有一定能力来掌管家庭事务,则可以代替男子管理家族财产,这就说明女子可以享有家族财产的一定权利。
四、对女性立嗣问题的规定
关于立嗣问题,宋代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相关诏令中有所提及,但并不是直接规定。
一般情况下,家族成员只能在家中的兄弟之中选择立嗣人选,而在立嗣时,家中兄弟之间也会产生矛盾。但家族中的女性则是可以有更多的选择的。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女性地位较低,因此在选择继承人时,女性就没有什么话语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地位不断提高。
这就导致了许多女性可以有自己的继承权。所以在宋代时期,也是有很多女性可以有自己的继承权。
宋代法律规定“未嫁之女亦可立嗣”“未嫁之女”是指还没有出嫁的女儿或还没有嫁人的未婚女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家中无子的话,那么女子是可以立嗣的。宋代法律对于立嗣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采取“家庭内部协商”、“家庭内部同意”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宋刑统》规定“诸妻之子有妻子者,与其夫同产而分之,若有子者,宜先令子居之”。《宋刑统》还规定了女性立嗣的一些注意事项:
第一,立嗣过程中不得损害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二,如果立嗣过程中产生了“争产”、“争产后分家”等问题时,则需要遵循“同产而分之”原则;
第三,立嗣时女性配偶也必须在场;
第四,立嗣时立嗣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
第五,如果在立嗣过程中发生了“因礼法所不为”而出现了“奸情”、“嫁祸于人”等问题时则需要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作者观点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社会等级制度的影响,女性的地位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
而在宋代,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都有了一个长足的进步。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宋代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障方面,宋代法律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虽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宋代法律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是总体上看还是较为公平公正。
《宋刑统》就明确规定:“妻有身死之家,及废疾者,听妻为妾;无身死之家,及废疾者,听为婢;已入户者及男子奴婢听为家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宋代法律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给予了充分重视。宋朝法律规定:“若妻亡无子而又为寡妇者,夫家之产照继承”;“夫亡无子而继娶者,其夫之财产亦照继妻之例继承”;“夫亡无子而继娶者夫之父母亦如之”。
从宋朝实际情况来看,宋代妇女在家庭中地位较高且拥有一定的话语权。由于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和封建家庭秩序的约束,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
虽然宋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但她们也不得不接受传统社会等级制度所赋予的诸多限制,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女性的发展。
总的来说,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高,她们在家庭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甚至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与此同时,宋代女性在家庭中也受到了传统社会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观念的限制,她们同样要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
总的来说,宋代女性在家庭中拥有一定的地位,但她们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宋刑统》所规定的继承权。
同时,宋代法律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但是这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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