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宇文融与“开元盛世”之间的关系——从唐玄宗的“括户”谈起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东兴说历史的《宇文融与“开元盛世”之间的关系——从唐玄宗的“括户”谈起》,希望大家喜欢。
在中国历史上,盛唐时代(即开元天宝时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她不仅是唐代历史的转折时期,也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阶段。在这个以“变革”为“核心命题”的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旧的财政、经济、军事和行政体制已经不能有效地应对,许多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地化解,整个社会潜伏着种种危机。
一、宇文融与括户运动1、括户
至于括户的对象,似有一个发展过程,起初仅针对天下逃户,这从宇文融兼领“搜括逃户使”可知;后来,括户发展到“天下户’,,宇文融进而兼领“括天下田户使”,而且这次括户并非局限于“逃户”,也涉及许多在籍户口,如僧尼。武周以来,佛教势力日益壮大,“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数十万”。
许多人千方百计地挂名僧籍,以逃脱赋役。开元二年,在宰相姚崇建议下,曾对天下僧尼“精加锉择”,勒令伪滥者3万余人还俗。不过,这次检括主要针对“伪滥者”,没有触动合法的在籍僧尼。
玄宗即位后,鉴于佛教势力过大,多年不度僧尼—“不度人来,向二十徐载”,以“预塞其源”二由于各种原因,每年都有一批僧尼被淘汰,或死亡,或还俗,脱离僧籍,这种长期不度僧尼的政策对佛教势力是一种很大的抑制,一直坚持到开元二十六年。
由于户口逃亡,一些地方(譬如西州)“丁口虚挂”现象相当严重,但许多地方官担心一旦削除这些户口,导致户口数字下降,影响自己的政绩和考课,乃至仕途,迟迟不肯采取措施,致使这一问题越发严重。为了重新整顿全国户籍,唐廷于开元十年“拾口月”二十一日下较削除“年死虚挂籍帐”,将已经死亡的户口从户籍上除名,其田宅“并退还官”。
至于此救是否提及削除逃亡、没落者,尚不清楚,冻国栋则推测:开元十年以后,“丁口虚挂”的现象可能一度缓和,但这种缓和也是暂时的,至开元末、天宝年间又故态复萌。在这一阶段,在宇文融主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检括户口,以整顿籍帐松弛的倾向,取得一定成效。
2、整顿赋役当时,许多逃户流亡他乡,成为“客户”,其中一部分客户经济条件比较好,“自帖买得田地”。对这些自己占有田土的客户,宇文融提出实行区别对待—“给复五年”;对那些没有田土的客户,则翔免六年。在优惠期限即将届满时,宇文融又提议制订“宽乡有腾田州作法”,准许那些没有田土的客户迁至宽乡,授给一定的田土,作为“私田”,尽快恢复生产。
作为与租庸调截然不同的两种税收,地税和户税在征收时不分课与不课,不分主、客,一律“以资产为宗”,比较公平、合理。当然,这种以资产为宗的原则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随着括户运动的深入,唐廷着重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推广募兵制,以解决军队的兵员问题。
原来,在府兵制下,府兵自成丁从军,到六十岁才放免,兵役负担沉重,“其家又不免杂摇,浸以贫弱,逃亡略尽,百姓苦之”。
二、唐政府的应对之策1、户口增减与官吏考核
把户口增减作为考核地方宫吏的重要标准。地方官主管一地之民政与财政等,他们贤或昏、廉或贪,与一地百姓之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百姓流亡,多属地方官失职所造成的,如中宗诏曰“贪官傲吏,屡黔于爱书。失职流亡,几沦于版籍”;睿宗时“诸州百姓,多有逃亡。
良由州县长官,抚字失所。或住居侧进,虑作逃在他州”因此,唐初以来政府在考核地方官吏时,往往会把百姓户口的增减作为一项重要标准。代宗以后,户口损耗过大,对于招辑流亡成绩突出者“当别加超奖”。特别是两税法实行以后,“刺史以户口增减为殿最”,更加强调以招辑流亡作为检验地方政绩的重要标准。
有唐一代,虽说是以农为本,安土重迁,四民恒业,严禁人口自由流动,但是当时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人口流动空间。主要方式有两种,政府组织的人口迁徙及百姓自发迁徙。在封建社会中,小农经济十分单薄、脆弱,灾荒对于广大小农而言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在这种打击之下,许多人被迫流亡,在籍的农民要继续维持简单再生产也有很大的困难,国家的赋税收入必然会锐减。此时,若国家于此时救荒不力的话,往往会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有鉴于此,历代都将救荒作为维持传统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唐政府也不例外。
2、逃户问题与社会土地制度的变化唐代中后期,土地兼并,小自耕农大量破产逃亡,大土地所有发展。同时,农民大量沦为佃农,租佃关系发展迅速。在这一过程中,均田制度逐步瓦解,而大土地所有制发展迅速,土地私有化程度逐步加深。虽然唐前期的均田制,法律禁止土地买卖,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售口分田,如家贫及狭乡徙宽等,这样就给土地买卖提供了合法根据。
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小块土地逐渐被兼并,而且还意味着更多的逃亡农民将成为地主田园上的劳动人手,成为佣工和佃农。唐代中后期,政府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户田产,也反映出了土地私有化程度日益加深。虽然唐后期存在的请射逃田也有国家授田的性质,但是此时的射田农民与与均田农民存在着差别:
均田制下的农民实际上就是封建国家的依附民,均田户的口份田身死后要归还国家,以表明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形式上属于国家;而射田,国家在授田的同时也国家逐步在让渡其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掌握的小部分无主荒地的私有化程度大大加深。
三、逃户问题评价1、反抗斗争相一致
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在爆发起义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农民往往采用逃避赋税摇役的方式来反抗。有唐一代,赋税逐步加重,人民的反抗越来越激烈,阶级矛盾逐步加深。为反抗地方摊逃而逃。破产的农民四处逃亡,政府就将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
无论是租庸调时期还是两税法时期,赋税的“摊逃”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唐代中后期以后,由于战乱、土地兼并等原因,人口大量流散。特别是两税法改革后,虽然各州道具有的田亩数额变动很大,但是仍然按旧额摊派赋税,是非常不合理的。但是地方官员出于自身考绩着想,在赋税额已定的情况下往往把逃户的赋税分摊到了未逃户的身上。
逃户或聚众自保或小股暴动,举起了反抗的大旗,他们的反抗斗争是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前奏。可以说,“逃户是农民起义的群众基础”,他们是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主力军。
2、农民破产逃亡唐前期,在传统的重农思想的作用下,政府为了稳定小农,最大限度地控制小农,采取了轻税之法、抑制兼并、括户等措施。这些措施的施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籍户口有所增加,最显著的是宇文融括得客户80余万。但是,政府的应对措施,其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并不能彻底解决逃户问题。
因为,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不可遏制,加上国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剥削等其他外在因素的综合作用,农民逃亡的情形持续不断。劳动者与土地相互分离对于生产的发展是非常不利,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生产的社会形态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总是生产的因素。但在彼此互相分离的状态中,它们之中任何一个也不过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因素。
不管要生产什么,它们都总是必须结合在起来”。特别是安史乱后,人间凋残,百姓死于兵荒中的人很多,但是流亡道路、背井离乡者不计其数,全国人口由开元年间的5200万户锐减至1600余万。
中晚唐时,随着战乱、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摊逃的普遍化等,统治危机进一步加深,在籍户口锐减,“哀号于道路,逃窜于山泽,夫妻不相活,父子不相救”,农民破产逃亡的情形越来越严重。
结语:在小农经济占主体的传统农业社会,风调雨顺、安居乐业乃广大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广大农民有很强的“恋土情节”。战乱、沉重的赋税摇役、土地兼并、自然灾害等都会引发的人民大量逃亡。逃户问题,其实质就是国家与自耕农的关系问题,封建国家与劳动者之间是既矛盾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参考文献:《资治通鉴》
《旧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