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侯”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和对氏族关系的改造是实行分封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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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时代的局限性,可以说西周的分封制应该是最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制度模式,它是对夏商两代制度的总结和改善的结晶。但是想一下子从分封直接不经过过度进入到郡县,就当是的社会和经济基础而言,既无可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总结夏商历史经验,分封诸侯藩屏王室
周代分封制的制定,实际上出自周公之手。周公是一个极注意总结历史经验的政治家。据《尚书·多士》及《无逸》《君奭》《多方》《立政》诸篇,周公每援引夏商二代故实于诰语之中,以示劝惩告诫之意。周公这点是周人集团注意总结夏商历史经验的反映,如文王、武王、召公都是如此。《逸周书·世俘》载武王之言曰:“古朕闻文考,修商人典,以斩纣身。”
《史记·周本纪》载武王曾“问箕子殷所以亡”。《尚书·召诰》载召公之言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任何一个有远见卓识的政治集团都注意总结历史经验,为的是从中汲取有益的教训,用以指导自己的政治活动。
周公能成功制定分封制,应该与周人作为一个这样的集团所培养出的政治智慧有关。周公制定分封制的主要目的乃分封诸侯以藩屏王室。所谓藩屏,实有两层意义。
其一,在战略形势上以诸侯屏周,即通过分封,使诸侯在地理形势上从四面八方拱卫周室;其二,在巩固政权上以亲戚屏周,即分封同姓子弟为诸侯,使周人亲戚成为辅弼王室的基本政治力量。分封诸侯以藩屏王室的,同对夏商历史经验的总结有关。
周人从总结夏商的历史经验中认识到,诸侯在战略形势上对王室有藩屏的作用。试看汤灭夏的历史,《诗·商颂·长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韦、顾、昆吾乃夏之异姓诸侯,时为夏的北方屏障。只有灭了三国之后,商汤才可平步中原,进覆夏社。《孟子·滕文公下》载:“汤始征,自葛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也证明商汤进覆夏社之前,曾先后对夏桀所依恃的诸侯次第予以翦除。从汤灭夏的历史可证,诸侯对王室有拱卫藩屏的战略作用。
《尚书·多士》载周公之言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周公必能从汤灭夏的历史经验中洞见此理。周灭商的历史乃周公耳闻身历,经常引为鉴戒。《尚书·酒诰》曰:“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据《大诰》:“惟殷边侯甸。”是殷商王畿边域上驻有侯甸一类诸侯。《尚书·君奭》载周公述及殷事有曰:“小臣屏侯甸”。屏即藩屏之屏,是周公视此类侯甸为殷商藩屏。
《礼记·玉藻》曰:“诸侯之于天子……其在边邑,日某屏之臣某。”殷边侯甸的性质与此相类。是以周公有“屏侯甸”之言。当周文王伐商时,曾败黎、伐邗、伐崇,此三国南北一线当商都之西,实际上起着藩屏商都的作用。是以文王戡黎,祖伊恐惧。
由于文王翦除此三国,故武王伐纣,得长驱直入,径抵朝歌,未遇阻挡,因为商都已失去西部的诸侯屏障。周灭商的历史亦可证诸侯对王室有拱卫藩屏的战略作用。但是,夏商两代不可能有意识地用分封诸侯的办法使之为王室藩屏,而是由于王国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与诸侯的关系,使它自然处于诸侯的拱卫藩屏之中,或者说,诸侯藩屏王室的作用,是某种客观的形势决定的。
周初由于武庚之乱的现实,促使周公积极地从巩固政权方面去总结吸取夏商的历史经验,并以此为指导有目的的通过分封诸侯的办法人为地造成以诸侯屏周的战略形势。通过一些诸侯国封地的选择,如鲁、卫、齐、晋、燕等,确实反映出周公有意识地按诸侯屏周的战略形势分封诸侯。
周人大封子弟,使周室基业稳固,王室得藩屏之利,乃是吸取夏商末广建子弟,以至后嗣无人,守业不永的历史经验。以上二例可证周公分封诸侯以屏周室的举措,确系总结夏商历史经验的结果。
其次,从夏商的历史经验中认识到,必须众建亲戚子弟为诸侯,使之济危解难,扶翼王室。由于夏商未广建同姓亲戚为诸侯,以致王室孤立,祸至无援,如太康失国,桀放南巢,纣败牧野,都有这方面的原因。因而周人认为,应众建亲戚子弟为枝辅,以备后世王室有难,使诸侯合力相助。
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杜注:“周公伤夏殷之叔世,疏其亲咸,以至灭亡,故广封其兄弟。”昭公九年:“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废坠是为。”杜注:“为后世废坠,兄弟之国当救济之。”昭公二十六年:“并建母弟以蕃屏周……且为后人之迷败倾覆而溺入于难,则振救之。”
周康王
周代的历史证明,这种封建亲戚子弟以藩屏王室的做法,后来确实奏效,同姓诸侯为王室匡危济难,成为维护周室统治的基本依靠力量。周人自己就曾对此作过肯定性评价,如康王曾以自己即位时的切身体验论及此,《尚书·康王之诰》载康王之言曰:“昔君文武丕平富,不务咎,底至齐信,用昭明于天下。则亦有熊罴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用端命于上帝。皇天用训厥道,付舁四方,乃命建侯树屏,在我后之人。今余一二伯父,尚胥暨顾,绥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虽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用奉恤厥若,无遗鞠子羞。”
大意讲文王、武王的成功除因本身的圣明外,还因有得于群臣的辅弼,是以封建诸侯以藩卫后人。下面康王用自己即位多得同姓诸侯襄助之力的切身体验,肯定了诸侯拥戴扶翼王室的意义。这是康王用自己身历的事实对同姓诸侯扶翼王室作用的肯定。
夷、厉、宣、幽以迄惠、襄诸世能危而复安,衰而复振,乃是由于诸侯们“用力于王室”,“能率先王之命”的结果,从而证明周初封建诸侯,为使“后人之迷败倾覆而溺人于难,则振救之”的目的,确实奏效。王子朝讲这番话,是由于自己争位失败,故历引前朝故实,希望诸侯们扶助自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周人能对夏商的历史经验如此成功地予以总结,还与他们利用血缘关系巩固政权的亲亲观念有关。
总之,周初制定分封制的目的之一,是分封诸侯藩屏王室。这是周公出于巩固周代政权的目的,通过对夏殷历史经验的总结而做出的。
分封诸侯是建立周人统治下的政治秩序的需要
这里所谓周代政治秩序,主要指周天子及诸侯卿大夫士等等级阶级维系起的政治隶属结构,其建立是经过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的分封程序而形成,或者可以说,推行分封制完全是出于建立周代政治秩序的需要,因而,分封制乃是周代政治秩序建立的基础。
周初分封主要是周公东征之后,即《尚书大传》所说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据《史记·周本纪》说,武王克商,“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是武王已开始分封诸侯。只是武王封了哪些诸侯,具体如何,都已不可详考。但武王于克商之后就已开始为建立起周人下的政治秩序而分封诸侯是可以肯定的,并且周公曾参与其事,如后举《史墙盘》可证。至周公东征之后,大封子弟姻戚为诸侯,周代政治秩序至此也基本上建立起来。
从有关记载推测,周人远在武王克商之前已有分封亲戚大臣之举。《穆天子传》卷二:“大王亶父之始作西土,封其元子吴太伯于东吴。诏以金刃之刑,贿有周室之壁。封其壁臣长季绰于春山之虱,妻以元女,诏以玉石之刑,以为周室主。”如果此记载可信,则太王居岐始,已然封国。至文王造国,更广封子弟,《诗·大雅·文王》:“娓娓文王,令闻不已。陈锡载周,侯文王孙子。”郑笺解“侯”为君。是文王子弟多有受封赐而君国食邑者。
又《左传·僖公五年》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为文王卿士,勋在王室,藏于盟府。”《尚书·君奭》曰:“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亦惟有若虢叔……”孔传:“虢,国。”又郑玄《周南召南谱》:“文王受命,作邑于丰,乃分岐邦周召之地,为周公旦、召公奭采邑。”由此可证在武王克商前,周人已有分赐采邑封国之事。
至武王克商,开始用分封的办法争取殷贵族的归顺合作,如《逸周书·武寤》:“王不食言,庶赦定宗。”朱右曾注:“庶赦,犹如胁从罔治;定宗者,定其宗主,立武庚也。”是周人为招诱殷人归降,曾早有封立武庚的许诺,是以后来有三监之封。据《史记·宋世家》及《尚书大传》俱谓武王封箕子于朝鲜。又铜器铭文《史墙盘》:“子武王既哉殷,微史烈祖乃来见武王,武王则令周公舍宇于周,俾处甬。”此铭亦可证武王之世的分封,周公曾参与主持其事。
西周分封形势图
这类分封,不仅为了争取殷贵族的归顺合作,更主要是为了使之被纳入到周人由此建立起的政治秩序之内。
根据《史记·周本纪》,周初的分封可分两类,其所述如下:“武王追恩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日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第一类褒封,主要是封先圣王后裔,第二类乃封功臣谋士。第二类除管、蔡应封于武王时外,齐 鲁、燕皆应成王之世周公所封,此处所说不足据。
两类分封对建立周代政治秩序的意义在于:首先,试论所谓褒封。此“褒封”,有其特定含义。《公羊传·隐公元年》何注:“有土嘉之曰褒,无土建国曰封。”既以“有土”与“无土”对言,可见“褒封”本不同于“无土建国”。褒封对象乃先圣王后裔,他们应有原来的土地、人民承袭下来,不会是周人新封,不过又以褒封的形式对其原有的传统权力予以肯定。其中陈曾因功为武王特封。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曰:“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赖其利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诸陈。”但据《大戴礼记》及《世本》等,陈乃是胡公先世居地,非武王所封。其他如神农、黄帝、帝尧、大禹之后,也应是对其承袭下来的土地、人民及传统权力的肯定,是即所谓褒封。
周代褒封,在做法上可能受到前代的启发,如《史记·夏本纪》曰:“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汤封夏之后,至周封于杞也。”汤代夏之后,曾对前代统治者后裔采取安抚政策,周人由此受到启发,不仅安抚的对象更为广泛,而且又发展出褒封的形式。武王褒封先圣王之后应有两个目的。
第一,争取中原先住旧族的支持合作。试看褒封的对象神农、黄帝、尧、舜、禹等乃是旧日在部落族盟时代及国家初期有影响有势力的中原旧族。周人自不窑窜入戎狄,长期居于西方戎狄之中,至文王时代势力开始伸向殷商治下的中原地区,至武王克商才完全进入中原,急需要这些有影响的中原旧族的支持合作,以使周人立稳根基。第二,褒封固然是对先圣王后裔传统权力的肯定,但更重要的是将他们因此也纳入到周人建立起的政治秩序之内。
其次,周公大封诸侯对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武王克商虽然分封一些诸侯,但此时还不存在着大封诸侯的条件,因为这时周人并未真正抚有东土。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武王克纣之后,立武庚,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史记·周本纪》说:“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武王为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鲜、蔡叔度相禄父治殷。”这表明周人当时还不能取代商人而直接控制东方。只能在承认原殷商势力的前提下,派周人亲信予以监督。由于使管、蔡相武庚治殷,周王也只能通过三监间接地实现对殷商故地的控制,无法越过三监直接贯彻其统治,如:《逸周书·大匡》说:“惟十有三祀,王在管。管叔自作殷之监,东隅之侯咸受赐于王。王乃旅之以上。陈诰用《大匡》。”朱右曾注:“孔日:东隅,自殷以东;旅谒,各使陈其政事。愚谓东诸侯被纣化久,故训以正之,咸与维新也。”《逸周书·文政》:“惟十有三祀,王在管,管、蔡开宗循王。”
武庚
由这些材料可见,第一,殷都以东的地区实际上仍在武庚及原殷商诸侯的占据控制之下,周人惟能施以监督抚慰之策,并未真正实现对这一地区的统治。第二,管叔所居之地,乃是周王施政发令所能直接达到的极东之地。过此以往,周人可能就无法直接深入了,所以,武庚虽然受周人之封,但殷商故地的原有秩序基本上未受到改变而被保持下来。
周克商之后,急待解决的有两个问题。第一,武庚所代表的是刚刚被周人取代的殷商残余势力,最具有政治上潜在的复辟可能性,因而武庚的存在是周初如何巩固政权所面临的极大问题,至周公东征平叛使之解决。第二,武庚之乱表明,原殷商及其势力深厚地区,用类似褒封的办法,即在不改变其原有秩序结构的情况下,是无法使之真正被纳入到周人的政治秩序之内的。
这就提出了另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用新的政治措施来应付武庚乱后所面临的形势。周公决定采用分封同姓姻戚于东方建国的办法,试图以此分解打乱殷人原有的内部秩序和组织结构,使周人势力深入进去,并在二者间进行新的政治组合,即建立以周人为统治者结合并控制殷人及其他土著居民的封国实体。
周公分封同姓姻戚于东方建国的方法,不仅加强了对原殷商控制下广大东方地区的统治,使之纳入到周人的政治秩序之内,而且在中国古代政治发展史上具有新的开创性意义,即对被征服地区的处理,由旧式的简单征服贡纳方式转变为改设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管理。原始社会的部落征服,从未打破部落的界限而使征服者的势力深入到被征服者的部落组织之中,“这些被征服的部落仍受他们自己的酋长管理,并可遵循自己古时的习惯,有时有一个贡物征收者留驻于他们之中。”
这是由于部落间无法超越血缘隔阂所决定的简单征服贡纳方式。直至商代,这种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变。商代的服属诸侯,有些是部落,有些是部落发展转变成的方国。在这种自然长成的结构基础上,还无法超越同族人聚居的简单组织方式。它们服属于商王朝,大多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归附或征服的途径。除了臣服与贡纳关系外,商几乎无法再越过邦族界限而施以进一步深入的政治管理措施;在各邦各族内部则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制度结构。这是邦族隔阂仍未能被冲破的结果。周公分封,则初步打破了邦族界限,使周人 、殷人及其他土著居民共同纳入一个封国中,使不同邦国的成员经过一定的行政组合过程组合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使政治关系进一步冲淡旧有的邦族因素作为封国建立的共同基础。
这样,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就由于邦族隔阂的被冲淡而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基础。另外,分封制已不同于简单的征服过程只注意于掠夺贡纳,其主要目的已集中于加强被征服地区的政治管理,试图通过必要的行政建置措施使之成为周室控制下的地方政权单位。
如东方的齐、鲁、卫、燕诸国就是通过分封手段建立起的诸侯封国,它们实质上是周室在东方建立的地方政权,受封的诸侯已是代表天子统治地方的派出机构首脑,旧的诸侯对中央的相对独立性也因分封的关系进一步被削弱了。
所以,周公分封不仅成功地解决了对原殷商统治下东方地区的控制问题,用分封建国的方式使之真正被纳入到周代的政治秩序之内,而且对周代政治体制的建设方面也有极大贡献。
总之,臣服周室诸侯的夏商旧国,虽非周人所新封,但也被纳入以分封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周代政治秩序之内,正是这样的政治秩序规定了旧邦君主的身份及其所属邦国的地位。这又具体涉及到五等爵制的作用问题。
五等爵制对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有极大作用。周初以前的王号尚不具有爵位上的独尊意义。如王国维《古诸侯称王说》曾据彝器指出:“盖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近年又有学者据甲骨文指出商代有方国君长称王的现象。由于商代没有爵制,因而外服诸侯的等级身份不那么明显,也没有在商王势力所及的统治范围内真正用等级名号维系起一个秩序系统,是以出现这种多头称王的现象。周初结合分封制制定了五等爵制。
《国语·周语中》载周襄王之言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它对诸侯国的地位及国君的身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使天子与五等诸侯间的名分区别严格起来。在周室政令所及的范围内唯天子可以称王,此外称王则是僭越违礼。王号开始具有爵位上的独尊意义,是周代政治秩序较商代为严密的显著标志。
五等爵制与分封制密切相关,但除周人新封诸国之外,夏商以来的旧国应如何被纳入到分封制的等级秩序之内呢? 这就是五等爵制所解决的问题。
夏商以来旧国原有土地、人民,并非周人所封,但以周人新封诸侯为规格模式的五等爵制,为众多夏商旧国按照自己的土地规格套合相应爵等提供了统一标准。这样,通过五等爵制便使大多夏商旧国被纳入到周代分封制政治秩序之内。
否则,众多的夏商旧国本非周室所封,是无法被纳入到分封制的政治秩序之内的。所以,五等爵制在配合分封制共同建立起周代政治秩序方面,其意义是很大的。如《左传·隐公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争长。”滕乃姬姓封国,周襄王十六年(前636年)所谓的“文之昭”。薛据定公元年乃夏商旧国。
滕与薛争长,表明亦通过五等爵制而取得周代的侯爵,因而得与滕侯在盟会上争位序。又《国语·越语下》载范蠡之言曰:“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故滨于东海之陂。”按“周室之不成子”乃是子爵的谦虚说法。此言是讲,越虽非周人所封,但爵位相当于周室子爵。由于五等爵制使大多非周人新封的夏商旧国获得周室爵号,对于周室召集诸侯举行大规模政治活动提供了统一的秩序根据,如在朝聘盟会上可使所有诸侯国因爵列尊卑而讲礼于等。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朝以正班爵之义。"《左传·昭公十三年》:“是故明王之制……间朝以讲礼……讲礼于等。”所谓“班爵”“等”,都是按爵位排列位序,如《仪礼·觐礼》说:“诸侯觐天子,上介皆奉其君之旗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旗而立。”周天子也可以按爵等统一班贡赋之制。《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
总之,五等爵制既把众多的夏商旧国纳入到分封制的等级序列内,又配合分封制维系起一尊于周天子的严格政治秩序。
综合上述,可见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乃是推行分封制的结果;周公分封对周代政治秩序的建立有决定的意义。
封建亲戚是对氏族血缘关系的利用改造
1、氏族血缘关系在中国奴隶社会的残余影响。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社会分工及由此发展起的商品生产是导致氏族制解体的重要经济原因。就是说,商品生产是斩断氏族血缘关系的一把利剑,商品生产越是发达,氏族血缘关系的破坏越是彻底。中国奴隶时代由于商品生产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所以氏族血缘关系的残余影响一直存在着。但它已不再是氏族民主和平等的基础,而成为阶级社会的专制工具,统治阶级往往利用它的影响力量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少康
如夏代少康中兴曾依靠同姓斟灌氏、斟那氏的力量,就是利用血缘关系联系纽带,号召同姓亲族为恢复夏代统治进行的政治联合。至商代,血族团体的存在仍较普遍,是以周初分封,鲁、卫、晋三国有殷民六族、七族及怀姓九宗之封。在商代选官用人制度上,血缘关系的亲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武王伐商声讨纣罪,在《太誓》中说:“毁坏其三正,商汤其王父母弟。”在《尚书·牧誓》中说:“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武王数纣罪责以不用亲族,那么纣以前列王当然以同姓亲族为选官用人的重要原则。
2、周人封建亲戚对血缘关系的利用改造。
夏商两代出于政治目的对血缘关系的利用,仍限于利用它自然引起的感情联系作用,来号召和笼络同姓亲族,并未进一步加工改造为制度化形式。周人则远胜二代,为更有效地利用血缘关系巩固政治统治,把它改造成适应奴隶主阶级需要的,有完整体系和严格等级的宗法制。这是奴隶社会统治者对血缘关系利用改造的最高水准,宗法制的产生与分封制密切相关。周人分封的主要对象是亲戚,春秋时富辰曾对“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有过透彻的论述。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其言曰:“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閲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扞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由富辰之言可知,周人封建亲戚的目的,就是要利用亲戚间因血缘关系而具有的感情联系,筑起一道捍卫周室的屏藩。
富辰之言中提到“扞御侮者,莫如亲亲。”说明封建亲戚乃是周礼亲亲观念在分封制方面的一个体现。除此封建亲戚的说法外,其他记载述及分封制时,都要指出亲亲的原则。《白虎通·封公侯》直言王者封亲属是“亲亲之义”。
亲亲与尊尊是周礼的两个重要内容,亲亲反映的是周代社会的血缘关系方面,尊尊反映的是周代社会政治关系即阶级关系方面。亲亲与尊尊都贯穿着严格的等级原则,即《礼记·中庸》所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可见已不能把亲亲等同于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
周人用亲亲的原则推行分封制之后,建立起尊尊的秩序,即主要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统治阶级维系起的等级结构。其间已有严格的等级制规定,用来表现彼此间的政治关系,并且明令不得以血缘关系代替或干扰政治关系,即《谷梁传·文公二年》讲的“不以亲亲害尊尊”。
可见周人虽然利用血缘关系推行分封制,但一旦建立起分封制下的政治秩序,又强调血缘关系服从政治关系,所以,周人封建亲戚乃是为了利用血缘关系巩固周代政权。但既对血缘关系进行了改造,又对它加以必要的限制。周人的这种做法,反映出周人集团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与高超的统治艺术,因而在政治制度的建设方面,其成就是空前的。
如果说封建亲戚是周人试图利用血缘关系推行分封制以巩固周代政权的必然结果,那么,由于血缘关系的影响所决定,周人必须用封建亲戚的方式在周人统治集团内进行利益分配,以调整克商后的内部关系。就是说,必须处理好周人内部可能因血缘关系的影响而引发的问题。因为既然血缘关系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周人同姓亲族的利益分配要求是首先应予满足的,所以,周人必须对克商所得的政治经济利益首先在周人内部予以分配,使统治集团的大部分成员分享胜利成果,用以保持团结和调动周人统治成员的政治热情;同时也借此巩固同姓亲族这个首先可供利用的社会基础,换取他们的支持。
封建亲戚乃是这种利益分配形式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左传·僖公五年》说:“国君不可以轻,轻则失亲,失亲患必至。”即指明国君统治首先依靠的基本力量是亲族集团。周人早期也有传弟的习惯,故周初武王曾有意与周公“兄弟相后”。后形势危殆,“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践祚摄位,引起身为武王长弟有望继位的管叔不满,终致叛周作乱。
周公有鉴于此,决意废兄弟相及之制,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使君位素定,从制度上杜绝非分觊觎君位的可能,以及可能由此导致的争位内乱。但对嫡长子以外的诸子,也尽量予以妥善安排,是以有分封母弟之制。一方面使他们的权力要求得到一定满足,另一方面则意在把他们封出去,以减少对君位可能构成的最直接威胁。
古代土耳其帝国皇帝的兄弟们,都具有继承皇位的资格。因而某位皇帝继位后,为防止兄弟争位,除采用杀掉的办法外,或把他的兄弟们派为远离首都的地方官。周公分封母弟的意义与之相类。《史记·管蔡世家》谓武王诸子受封后,“皆就国,无为天子吏者。”即通过分封使之远离天子之国。所以,封建母弟之制,显然是为了处理好统治集团核心由于血缘关系会引起的权力分配问题。
总之,血缘关系的存在,一方面使周人能够利用它推行分封制以巩固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又使周人不得不用分封的方式,在统治集团的血缘亲属范围内进行各种利益分配,协调同姓亲族成员的关系,以维护统治集团的团结和政权机构的稳定,以更有效地发挥其统治机能。
井田制是分封制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社会乃是建立在农村公社基础之上的古代东方型奴隶社会。井田制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构成中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夏商周三代的政治上层建筑形式却各不一样。周代由于推行分封制,更使它表现出与夏商两代的极大区别。
其原因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形式在产生之后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而周代的分封制则是奴隶制上层建筑形式在自己发展过程中的最高表现形态。因为任何政治上层建筑形式固然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但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特定上层建筑形式,可以因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井田制
从中国奴隶制经济基础井田制的发展方面说,周代井田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表现出与夏商二代不同的显著特点为,其一,土地分配的单位不同,夏商为五十亩和七十亩,周是百亩;其二,剥削方式不同,周代结合国野制兼用夏、商的贡、助,是即所谓“彻”法。所以,三代虽同以井田制为经济基础,但周代较夏商又有所发展。因而周代在政治制度上发展起迥异于夏商二代的分封,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上看,也自有其合理的历史原因。
首先,井田制在经济上带来的自给自足性与孤立性特征是各诸侯国在政治上处于相对独立状态的根本原因。
周代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村社组织一般被称为邑、里等,这是一些大小不同的包含若干农户的生活、生产单位。关于这些村社的组织形式与社会功能,我们可以从有关记载中看到,如《孟子·滕文公上》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并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透过这些材料,我们还是可以得出一个大致合理的认识,这就是,周代的村社除具有土地定期分配这一本质特征外,还具有下述一些特征:第一,它基本处于封闭式的孤立状态;第二,它负有组织管理生产的功能;第三,它是一个耕织结合的自给自足生产单位;第四,它在某些方面仍带有若干原始共产主义性质,具有从多方面组织村社内部公共生活的功能,诸如举办村社教育、互助救济、宗教祭祀等。
总之,周代的村社是具有独立组织和自足功能的社会单位。同时,村社的封闭孤立状态,使人们的眼界习惯地局限于自己生活的狭小范围内,如《国语·齐语》说:“与其为善于乡也,不如为善于里;与其为善于里也,不如为善于家。”村社的这种性质必然导致各地区之间缺乏经济联系,无法使彼此冲破各自的狭隘局限而相互沟通。
它不仅是夏商时期邦国林立分散局面的根本原因,即使在周代分封之后,仍然使得各诸侯国成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单元,形成“诸侯专一国之政” 的局面。村社的这种性质不仅容易造成政治、经济上的分散性,而且也对周代社会制度的各方面发生深刻影响。
其次,井田制土地分配制度对分封制土地分配方式的形成,有决定性意义。
井田制村社土地分配方式是当时社会生活中反复经常出现的一种经济关系,《周官·地官·遂人》曰:“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就说明土地分配关系的经常性,因而它必然在社会制度的其他方面产生自己的影响,分封制便是如此。
在五等诸侯的封土方面,显然带有井田制土地分配方式中的这种影响。它不仅根据爵等高低决定封土多少,同时还配合以土地的自然肥瘠率作为差等,如《大司徒》说:“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叁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孙诒让《周礼正义》解“食”字为土地的自然肥瘠率,即可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犹上地、中地、下地,或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并且说:“五等侯国所食之地,大多小少,非徒地有广狭,盖亦兼以肥硗制其等。”甚是。当然,井田制的调剂方式为求平等原则的实现,至五等封土配合面积大小施以肥瘠差率,乃是为求等级制原则的彻底贯彻,二者在本质上已发生根本区别。
井田制土地分配关系是当时唯一可以取得土地占有的支配形式。周初分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封功臣谋士”,其赏功酬劳的性质极为明显,是以《礼记·乐记》说武王克商,“将帅之士,使为诸侯”,孔疏:“以报劳赏其功也。”在“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古代,用以赏功酬劳的主要物质手段只能是土地。
这种大规模土地封赏与村社土地分配制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井田制盛行而商品经济又未发达起来之前,在村社形态决定的国家既是主权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之下,一切正常的土地占有方式除掉分配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二种方式。分封制就是这种历史的及经济的原因必然造成的结果。
最后,井田制农业生产方式使分封制政治结构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井田制作为周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它的首要意义在于井田农业生产的收入对整个社会在各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
孟轲
第一,井田农业生产的收入是全社会收入的基本来源,它几乎承担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部需求。第二,井田农业经济不仅从物质上保证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活动的需要,而且也从物质上制约了政治、文化、宗教等活动的举行规模。第三,井田农业经济对各方面物质需求的保证,可以导致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繁荣。有必要特殊提出来的是孟子,他是战国诸子中唯一较集中论述过井田制的人,例如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面定也。”可以认为,孟子乃从分田制禄的角度,具体说明了井田制是其所谓仁政的经济基础。
国家监督管理农业生产乃是村社组织管理农业生产职能的集中表现,它不仅在国家官吏的有关职守与活动中被肯定保留下来,又通过分封制加在每个封君身上。因为通过分封把土地封赐给诸侯卿大夫各级封君作为“禄”,要使这个禄变为可以直接享用的物质成果,必须经过农业生产的过程。切身的物质利益与传统的生产习惯,必然促使各级封君以监督的形式积极参与自己土地上的农业生产。
天子籍田千亩,诸侯籍田百亩,卿大夫有行邑制度,如《左传·定公五年》载“季平子行东野”,季恒子“行东野及费”,东野与费乃季氏采邑。这种行邑制当如前述天子巡守一样,包括对采邑的农业生产的监督视察。《诗》农事诗里有关贵族对农业生产参与监督的记载,也反映了这种事实。分封制政治结构本来具有自己独特的经济特征,即天子诸侯卿大夫既是握有政权的各级统治者,又是占有土地的各级奴隶主,这种政治、经济权益一体化的垄断特征,是秦汉以后所无法比拟的。
因为秦汉以后已由此富贵合一变为富贵分途,官僚未必一定是地主,地主也未必一定是官僚。由于监督管理农业生产的职能,使这种经济特征更为强烈,这与井田制经济基础的特点有关,因为它的村杜特征带给国家的影响,必然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统治者具有监督管理农业生产的职能。这最终又决定了分封制政治结构直接与井田制农业经济结合的特点。
综上所述,分封制在许多方面受到井田制的制约与影响,如分封制政治局面无法彻底克服井田制决定的经济分散特点而使政治统治高度集中,土地分封方式基本是在井田制土地分配方式的影响下形成的,分封制的政治结构由于井田制带来的监督管理农业生产职能而强化了经济特征,等等。总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分封制都是以井田制经济基础所提供的各种社会条件为依据而形成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