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老院”罗马史研读:罗马的元老院是什么样的机构?具有怎样的权力?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睿智古今历史的《罗马史研读:罗马的元老院是什么样的机构?具有怎样的权力?》,希望大家喜欢。
罗马史研读:罗马的元老院是什么样的机构?具有怎样的权力?
除了国王和公民大会外,在古老的罗马政制中,还有第三种权力,它与国王权力不同,本来不为行政而设置,与公民大会也不同,原本不是为了立法而设立,但它与二者相互协作,其权力范围也在二者之上。这就是元老院。毫无疑问,元老院起源于氏族组织:根据古代流传史料,在罗马建城之初,元老院由所有的家长组成,从国家法的角度看,这只在以下情况中是合理的:后来的罗马氏族,除了很晚才迁入的,都自谓与罗马古城的这些家长有渊源,认为他们是自己的祖先和始祖。
在罗马,或者说至少在拉丁姆,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城邦的每一个组成成分,即氏族,跟城邦一样,实际上像君主专制下的组织一样,在长者的统治下,该长者由族人推选或者前任者任命,或者世袭继承;当时的元老院不过就是这些氏族长老的总称,从而成为一个独立于国王和公民大会之外的机构;但是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不同,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直接组成,而元老院是由公民的代表组成的,具有代议制性质。拉丁民族在很早的时期,每个氏族肯定都经历过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由氏族发展到公社,经历的第一个阶段,也是最艰难的一个阶段,即保留氏族长老,很可能远在罗马建城之前,拉丁姆就已经度过了。
据我们所知,罗马氏族里没有所谓的族长,所有氏族成员均出于或者自称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但在世的族人中,没人敢说自己是这个共同祖先的代表,所以即使是在财产继承和监护妇孺的事情上,如果一家之主不幸去世,就需要整个氏族共同承担。但是由于元老会议的性质,很多重要的法律后果往往都归属于罗马元老院。简而言之,元老院的实际地位并不只是国务议会,而且高于国务议会,不过是国王召集亲信开会,供国王咨询建议而已;正如荷马描述的那样,诸侯和人主围着国王应席而坐,讨论政事,这和当时的元老院没有什么区别。
元老院成员是由氏族首领组成的,因为氏族数量不是固定的,所以元老院的成员数量也不固定。但是在远古时期,也许在罗马还未形成之时,公社元老院成员的数量是固定的一百位,不考虑当时的氏族数量,所以在三个原始公社合并之后,元老院成员数量就增至三百,以后三百就成为元老院的固定成员数额,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必然的结果。此外,无论在什么时候,被召集进入元老院的长者都是终身任职;到了后世,这种终身制更多的是在事实上延续了,但在法律上并非如此,元老名录不时会修改,那些不称职不得人心的长者会被除名,这种办法是随时间慢慢演变而来的。
在氏族首领不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元老的选择权就理所当然地属于国王了;但是在较早的时期,人们对氏族的独特性还念念不忘,国王在选择元老的时候,通常在一位元老辞世之后,从其原先所在的氏族中委任一位德高望重的人来接替。我们可以推测,大概后来随着公社融合的程度越来越高,公社内部渐趋统一,这种元老选择的方法才作废,完全由国王自由决断,所以只有在国王不选人补替的时候才会被认为没有尽职。
元老院的特权——权力过渡。元老院的权力建立在以下观点的基础之上:公社由氏族组成,公社的统治权依法应该属于全体氏族族长,虽然这种统治权在家庭内部,就彰显出了严格的罗马君主制度的概念,但当时只能由其中一位长老,即国王来执掌。元老院的每一位成员,虽然在实际上不是公社国王,但在职权方面,却跟国王没有太多差别;所以长老的标志虽然亚于国王,但两者性质相似:长老穿的鞋跟国王的很像,都是红色,只是国王的鞋略高一点,也更加精巧。正是这个原因,如前文所述,国王去世的时候,罗马公社的王权不会空缺,元老们会立即接掌王权。但是根据只能有一个国王这一不变的原则,即使这个时候确实只有一个人在执掌政权,这种“摄政王”和选任终身任职的国王,他们之间唯一的区别仅在于任期的长短,不在于权威的大小。
摄政王的任期对单个掌权者来说一般是固定的,不会超过五天;根据这个规定,元老们轮流执政,每位摄政王任期截止的时候,按抽签决定接任顺序,将职权转让给下一位任期也只有五天的继任者,直到任期终身的国王有人补任为止。因此公社不对摄政王宣誓效忠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摄政王不仅有权力和义务执行所有原属于国王的职责,甚至有权任命一位终身任职的国王,但是有一个例外,即第一个被指定担任摄政王的人不具有任命终身在职的国王这一权力,可能是因为第一位不是被前任者推举的,所以被认为不够资格。因此,元老院执掌着罗马共同体的最终统治权,也是罗马共同体的神圣庇护,保障了罗马共同体及其君主制(但不是世袭的君主制)连绵不绝地发展。所以,据后来的希腊人看来,元老院似乎就是众王会议,其实这本来不足为奇,因为元老院实际上正是这样发源而来的。
元老院与公社決议——元老院的权威。但是,元老院不仅是王权永恒鲜活的表现,而且也是罗马政制的一个重要成分。当然元老会议没有权力干涉国王的政务。但是当国王不能亲自统兵作战或者解决法律纠纷的时候,他都会从元老会议中选人作为自己的代表,代为行使权力;因此后来军队最高军职通常交给元老,在选任陪审员的时候也优先起用元老。但是在统领军队和司法管理方面,元老院从未以团体的身份受到国王咨询;所以后来的罗马元老院也没有统领军队和司法裁决权。另一方面,元老会议还被视为现行体制的维护者,监察国王和公民的违法行为。
公民应国王的提议而通过的一切决议案,元老院都有审查的职责。如果决议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嫌疑,元老院就可以不予批准;换句话说,根据政制要求需要公社决议的时候,比如修改政制、接纳新公民、发动扩张战争等,元老会议都有表决的权利。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彼时的公民和元老院,和当今的立宪制国家的两院一样,共同享有立法权;元老院只是法律的维护者,不拥有立法权,只能在公社作出的决定似乎超出了权限,违反对神祇的现行义务、违背对他国的承诺或者妨碍了公社本身规章体制的时候,才能宣告废止这种决议。
但更为重要的事情,比如罗马国王已经提出宣战,而且得到了公社通过,成为一项决议;又比如当其他公社应该支付赔偿,但该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罗马使者就会恳请神灵主持公道,并且在结束的时候说:“但是关于此事,我们需要询问一下国内的长者,以确定如何才能捍卫我们的权利。”只有元老会议通过了这一决议,公民大会决定、元老院批示之后才能正式宣战。当然,这一项规则的用意和效果都不是使元老院永久干涉公民的决议案,也不是利用监护权剥夺公民大会的最高权力;但正如在王位空缺时,元老院保持了公社政制的延续,我们也能感觉到元老院在面对公社这一最高权力的时候,起到了维护法纪的作用。
元老院充当国务院:与上述相关的,还有一种似乎非常古老的规则:国王要将议案提交公民表决,必须提前将议案提交给元老院,并且经过元老院全体成员逐一表决。由于元老院有权否决通过的决议,国王自然很清楚必须提前确保元老院不会有反对意见;而且通常来说,一方面,按照罗马人的习惯,在做重大决定之前,都会事先和他人商议;另一方面,根据它的组织构成,元老院担任着公社统治者政务咨询机构的角色。正是由于元老院为国王提供咨询的习惯,而不是上文描述的职权,造就后来元老院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是元老院的咨询作用本来无足轻重,只不过是国王咨询的时候,元老院有回答的职责。
遇到不属于司法也不属于军队的重要事务,例如,除了提交给公民议会的议案外,还有征税、摊派徭役、召集公民服兵役以及发动扩张战争,国王都要事先咨询元老院,虽然很频繁,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只要有意愿,国王就可以召集元老会议,提出自己想要咨询的问题;若没有被问及,元老不得发表自己的意见,元老未被召集,更不得私自开会;但有一个例外,在王位空缺时元老们必须开会决定摄政王的继任顺序。而且除了元老外,国王还有请自己信任的人一起讨论国事的自由,这一点极为可信。
当然,提供的建议不是命令;国王可以不按照得到的答复去行事,而元老院的观点就没有施展的余地,除非上述的否决权,但这否决权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我选你们来,不是让你们来领导我,而是要你们听从我的吩咐。”这是后来一位作家借罗慕洛王之口说的话,从这个方面来说,这句话所表述的元老院的地位大致上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