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否养廉(中国为何不能实行高薪养廉)
高薪能否养廉(中国为何不能实行高薪养廉)
许多80后、90后的童年,是港剧、是TVB,那时候大家都喜欢模仿港剧的情节,给自己画上一张“证件”,逢人就要掏出来说“香港皇家警察”。后来,“香港皇家警察”变成了“香港警察”、变成了“ICAC”,再后来,我们就长大了,不再喜欢假装掏出证件的游戏,但是港警和ICAC却是留在了我们的记忆中。
每每提到ICAC、聊到廉政公署,我们想到的总是“高薪养廉”,可也似乎很少去深究,香港的“廉洁”到底是高薪“养”出来的,还是靠严格完善的制度保障的。
高薪养廉,听起来是很美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也并非会与想象中一样顺利,毕竟我们的老祖宗在千年前已经尝试过,而且还失败了。
2014年,在讨论“高薪养廉”问题是时,二月河表示:“宋代公务员工资很高,但宋代官员却十分腐败。”
· 宋代,高薪养廉的尝试
宋代,与其他各朝各代相比,在许多方面都是有很大突破的,例如在宋代人们重视司法的程序正义,又例如在宋代,人们尝试过“高薪养廉”。
宋太祖在开宝年间就曾提出:“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以益俸。”大概就是说与其花很多钱来养一堆“可有可无”的公务员,不如少设些官职、给官员增加薪水。
宋太宗则表示:“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从这就可以看出,在宋代皇帝心中,高薪养廉是十分重要的,因而从太祖到徽宗,宋代的皇帝们都坚持给百官“加薪”以“养廉”。
不仅皇帝这么认为,宋代一些官员也是支持高薪养廉的观点的,范仲淹、王安石,都是高薪养廉的支持者,也都曾在自己的“施政纲领”中明确提出过高薪养廉的措施。
王安石
在这样从上到下的支持下,宋代官员的工资,可以说是历朝历代中最高的。根据《宋历·职官志》的记载,宋代宰相、枢密使等国家高级干部一个月的俸禄是“三百千”,也就是300贯钱。
这个收入可能听起来有些抽象,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包拯——根据《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在当官最大的时候,共有三个职务:龙图阁大学士、尚书省右司郎和权知开封府事,光是“龙图阁大学士”的俸禄就有138贯/月,折合成现代的购买力,大约是12万元/月。
除了300贯的工资之外,高官们还有不少福利待遇,基本上就可以算是“隐性收入”了,这些隐性收入包括换季时朝廷会发绫罗20匹、绢布30匹、棉花100两,还有每年1200石的禄粟。
地方官的待遇虽然肯定没有京官高,但是也可以说是收入不菲了。一个有万户人口以上的大县的县官,每月的基本工资是20贯,小县县官的工资是12贯,除此之外,每年的禄粟是60石,外加茶叶、酒水、柴火、喂马的草料和随身小厮的各类衣食补贴,加起来收入应该也是十分可观的。
而且在宋代,官员们不仅能获得工资和这些福利待遇的隐性收入,还能领取国家发放的“公用钱”。所谓“公用钱”,就是指朝廷发给官员们,让他们在互相“因公走动”时用作招待应酬所用的钱财,而且不封顶、不限时、用完了朝廷还会再给。在宋代,一个节度使可以一次领取2万贯公用钱,用作公务招待,这可是一笔巨款了。
另外,虽然“官吏”不分家,但是在宋代“官”与“吏”的收入差别还是挺大的,吏更像是临时工,工资待遇不是由朝廷发放的,而是由官员自行解决的,因而经常有公吏盘剥老百姓的事情发生。
为了避免此种现象,王安石在变法中还推行了“吏禄”,让他们也能吃上皇粮,希望能以此减少公吏贪赃枉法的行为。
应该说,宋代的“高薪”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了,官员的薪水也一直非常高,但宋代非但没有养成廉,还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不好现象,这是为什么呢?
· 制度不合理,执法不严格
要说起来,宋代在在建国初期还是非常重视廉政工作的,建隆二年四月,宋太祖赵匡胤在建国第二年就处死了一个贪官——商河县令李瑶。
后来宋代皇帝就一直坚持“高薪养廉”,但是从历史来看,这个制度可以说是失败的。在赵匡胤主政时期,因其严打此事,当时发生的案件数量为30多件。可到了宋代中期,腐败之风已经不可遏制,包拯曾指出当时官场上“黩货暴政十有六七”。
到了宋代后期,官场上更是“廉吏十一,贪吏十九”,在徽宗时期朝政为利益集团所控制,出现了蔡京、高俅等“六贼”,令的官场黑吃黑形成了规模化,史书称之为“货赂公行,莫之能禁”。
为什么宋代高薪却没能养出“廉”呢?
首先,是因为宋代的俸禄体系不合理。在宋代,官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十分巨大,高官的俸禄远高于基层官员,而且当时普遍还有一官多职的现象,每个职位都能领取一份工资,导致官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增加,实际上宋代基层官员的收入并不高。
宋代是我国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朝代,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也很高,根据《宋史》记载,一些低级官员的收入几乎都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低级官员用“贪赃枉法”来“维持生活”几乎是必然。
另外,在“吏禄法”颁布后,有越来越多的人想吃上“皇粮”,就以贿赂官员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在宋代开国之时,每个官员聘请的公吏是有定数的,但“吏禄法”颁布之后,公吏人数急剧膨胀,据记载,神宗时期,全国有公吏1.1万人,达到了太宗时的十倍有余,这无疑大大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到了宋代后期,全国征收的钱粮已经不足支付官吏工资,全靠吃“老本”维持,到了大观年间,朝廷连官吏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官吏们的贪腐自然是愈演愈烈。
其次,宋代在廉政问题上执法不严。我们知道,香港的廉洁不是高薪“养”出来的,而是靠廉政公署的严格执法“管”出来的。人心不足,只有“高薪”而没有严格的执法手段,只会令官员们萌生攫取更多金钱的额欲望。
前面说过,在建国初期,宋太祖十分重视此类问题,在《宋刑统》中对于此类问题也有着十分严苛的惩罚,甚至宋太祖还规定,受贿的官员不在朝廷大赦之列。然而虽然是有法可依,但由于各级官员执法不严,为了各种“关系”“面子”对贪官污吏进行轻判,严苛的刑罚成了“一纸空文”。
不仅宋代的官员们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执法不严,即使是皇帝自己,为了标榜他的“仁义”和收买人心,最终也会对贪污受贿的官员们网开一面。因而,最终宋代的官员们都是“责罚未几,遇赦复叙,故态复作”。
尽管宋代还有如包拯这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清官,但以一人之力到底无法扭转整个朝廷的风气。没有完善制度、严格执法之下的“高薪养廉”注定是要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