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老板判赔十倍赔偿金入刑1年3个月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老板判赔十倍赔偿金入刑1年3个月》,希望大家喜欢。
2022年8月23日,金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金川首例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387元;被告人冯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63870元,并在阿坝州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在金川县勒乌镇安顺村经营“小塬坝牛排老火锅”过程中,为降低火锅底料成本,于2021年11月下旬起将顾客食用过的锅底进行回收,并使用工具将油水分离过滤后提炼出牛油油脂,后将回收加工的牛油油脂加入火锅中供消费者食用。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冯某某使用回收油脂销售牛油红汤锅底763锅,番茄、三鲜鸳鸯锅底800锅,共计非法获利36387元。
此次庭审共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内从事餐饮业人员100余人参加旁听,充分利用庭审宣传法律。该案由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温馨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长期以来,“地沟油”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该案件的审理,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给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如果为非法牟利丢失良知,最终将自食恶果,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科普宣传: 什么是“地沟油”?
“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等工序进行提炼。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