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病猪肉也能上餐桌?黑心商贩加工、销售病猪获刑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宁乡市人民法院的《病猪肉也能上餐桌?黑心商贩加工、销售病猪获刑》,希望大家喜欢。
一顿不吃肉 浑身都难受
猪肉是许多小伙伴爱吃的食品
但这些身宽体胖的“二师兄”
平时也可能会“生病”
而人们在食用病猪肉后
则有可能会导致多种疾病
尽管国家对生病的“二师兄”们
进行了严格管控
但仍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
竟选择用病猪肉充当健康猪肉
对外销售供人食用
近日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
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强、黄某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宁乡市内低价收购未经检疫的病猪。收购回的病猪经张某强的儿子张某峰屠宰加工后,由张某强、黄某山对外销售,供人食用。
2021年8月,张某强、黄某山以1200元和80元的价格从刘某军处购买到一头300斤左右的病猪和一头100斤左右的病猪。张某峰在家中屠宰这两头病猪时被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检验,在该病母猪体内发现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
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证实,张某强、黄某山、张某峰三人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可能对人体构成严重危害,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强、黄某山、张某峰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山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张某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小宁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食品生产商家,应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做合法、诚信的经营者,不能因为一己之利而漠视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任何枉顾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而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观察商家的加工环境、加工方式,提高自身辨别能力,注意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明,不购买低价“三无”食品,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食品监督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