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因为喝酒不开车,男子选择酒后骑电动车……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广西交警微发布的《因为喝酒不开车,男子选择酒后骑电动车……》,希望大家喜欢。
连日来
桂林交警持续开展
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而在针对酒醉驾违法的查处中
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的还真不少
PART 0 1
以为非机动车不算“酒驾”
8月13日凌晨1时许,在七星区穿山小街穿山公园路口,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大队执勤民警拦停正在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邓某,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85mg/100ml ,达到醉驾标准。 面对检测结果,邓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事实,“我想着喝酒不开车,自己就没开车,于是选骑电动车,没想到还是被交警处罚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邓某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50元 。
PART 0 2
酒驾电动车遇交警后弃车逃跑
8月15日21时许,在象山区崇信路八一桥路口,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象山大队执勤民警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摇摇晃晃地向执勤卡点驶来,于是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不料,骑着电动自行车的男子看见交警后立马弃车逃跑,最终还是被交警拦截。据驾驶人李某交代,他当晚在附近吃饭时喝了几瓶啤酒,然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25mg/100ml ,达到酒驾标准。 最后,民警依法对李某因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50元 。
“酒驾危害猛于虎”
这话同样也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上
PART 03
醉驾电动车致人死亡
7月22日3时36分许,在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龙隐桥头往北50米处,马某骑着桂C4***7两轮电动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非机动车道路肩发生碰撞,桂C4***7两轮电动车倒地,造成马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办案民警现场勘查、调取事故地点附近监控视频,排除与其他车辆及行人碰撞的可能。 经924医院开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某血样经检测后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7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电动车 。
涉及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分析
2022年7月份,桂林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酒后驾驶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4起,造成3人死亡。
其中,有2起事故发生在七星大队辖区,事故地点分别为灵川县X091县道下杨梅路、穿山路;1起事故发生在灌阳大队辖区,事故地点为G241线2800KM+250M路段;1起事故发生在叠彩大队辖区,事故地点为环城北一路芦笛装饰城门口。
事故发生时间有3起为晚上,其中有2起事故时间段为20时至22时,另外1起事故时间段为3时-4时。另外1起事故时间段为15-16时。
其中3起为电动自行车(其中1起为单方事故,发生在七星),1起为正三轮摩托车。
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来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 、驾驶报废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占道行驶、非法超车。另一方违法行为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优先通行方先行、肇事逃逸。
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人员年龄分别为31、40、54、58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022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酒后驾驶。
下一步
交警部门将持续发力
推进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百日行动”
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执法切实打消人们的侥幸心理
消除交通安全安全隐患
请广大市民朋友遵守交通法规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违法上路
内容来源:桂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