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大风刮倒树木砸坏邻居屋顶,法院:不属不可抗力,主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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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阵大风刮过,邻居家的泡桐树倾倒,砸坏南通如东县马某家的屋顶。马某要求邻居赔偿,对方称这是大风刮倒树木所致,属于不可抗力,马某将邻居告上法院。澎湃新闻8月22日从南通市中院获悉,该案经二审,认定树木所有人沈某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判决赔偿原告马某因房屋损坏造成的损失2000余元。
沈某家在马某家隔壁,沈某几年前在马某家西侧约80厘米处种了棵泡桐,2021年已长到9米多高。当年4月的一天,泡桐被大风刮倒,使马某房屋西南角屋顶局部受损。马某为修缮花去2000余元,认为沈某应赔偿,沈某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多次交涉无果,马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沈某赔偿修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据沈某陈述,涉案树木距马家很近,高度高于马家房屋,明显增加了马某人身、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维护,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东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某不服上诉。
据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树木折断导致马某房屋受损,表面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种植的树木距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维护,如修剪或移栽,损害结果可以避免,故不能认为损害结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致使树木在大风中倾倒,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认定沈某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