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夫妻分居“抢”闺女,真的是在爱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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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通讯员 霍丽芳 续婉君
小勇和小洁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开始分居,两人的婚生女随女方一起生活。小勇及其母亲来看望孩子时,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抚养,并以各种理由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
小洁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小洁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诉人小洁与被上诉人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详细明确了小勇的探望权。
据悉,保定中院参照民法典相关处理原则,并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等规定作出判决,在国内尚属首例。
夫妻反目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小洁与小勇经交往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保定市居住工作,婚后一年小洁生育一女。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到喜悦,照顾孩子却让他们措手不及。于是,小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为没有妥善解决生活琐事,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5个月时,小勇母亲私自将其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勇母亲将孩子送回。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生活。
几个月后,小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并报警。
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小洁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小洁依法享有婚生女的监护权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保定中院审理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小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直持消极态度,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保定中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洁和小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保定中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小洁与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保定中院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确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同时对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监护权具有正向作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之一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