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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家”几名业主接管物业,所聘女保安上班意外重伤,家属索赔50多万元

时间:2022-08-04 09:51:13来源:南国今报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南国今报的《几名业主接管物业,所聘女保安上班意外重伤,家属索赔50多万元》,希望大家喜欢。

柳州市柳南区宏城绿都小区物业撤场后,几名业主志愿者组成“业主之家”临时小组接手管理小区,利用停车费等公共收益聘请了保安、保洁,维护小区日常生活。

今年6月,一名女保安在小区上班时骑电动车发生意外,摔成重伤,光住院医药费就花了近12万元。 由于受伤女保安还涉及到后续治疗康复,医药费该如何赔付成为难题。

秩序员意外受伤 全身多处骨折

该事件当事人雷先生向今报反映称,他的爱人魏女士,今年58岁,之前一直在该小区担任秩序员。原来的物业撤场以后,几名志愿者组织成立“业主之家”接管小区,并继续聘请魏女士担任秩序员。

“6月15日下午,我老婆到该小区3号岗上班,该岗位需要用‘业主之家’配发的电动车每小时在小区巡逻一次。由于配发的电动车没有维护保养,刹车失灵,老婆开车时车辆失控撞到了一堵墙,翻车后倒地受伤昏迷。 ”雷先生说,老婆之前也开过这辆车,但都没有问题,谁料事发当天雨天路滑、刹车失灵、车辆失控,最终酿成悲剧。

事发后,魏女士被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肱骨下端骨折(粉碎性骨折)、右侧肱骨远端骨折(粉碎性骨折)、右侧髌骨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多发性颅骨骨折(右眼眶内侧壁、右侧额窦、上颌窦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记者在事发处看到,墙体依稀还留下一些划痕,一旁窗子的不锈钢防盗网被撞后出现了弯曲。据雷先生介绍,老婆因为伤势严重,在医院住院33天,总共花费了近12万元 (含医保报销部分),因为家庭经济能力有限,在老婆还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就出院回家养伤了。

雷先生还称,事发后“业主之家”垫付了一千多元医药费后,就再也没有付过钱了 。“我们家经济条件不太好,无力继续支付医药费,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把没有完全康复的老婆接回家慢慢养伤”。

巨额医药费存争议 多次协调无果

雷先生认为,魏女士是在上班巡逻时发生意外的,按照相关规定,应属于工伤,应由聘用方——“业主之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医药费。不过,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他多次找“业主之家”协商赔偿问题,还请了街道和社区帮忙协调,但迟迟无法达成一致。

“之前为了解决医疗费问题,街道帮忙协调的时候,街道建议双方先各出一半,等法院判决后再按判决内容执行。但‘业主之家’则表示只愿意一次性付三万元,后续问题与他们无关。”雷先生说,他认为这样不公平,便没有同意,之后又通过街道的柳南区睦邻惠社工站调解,但依然没有达成一致。

就相关问题,记者联系了“业主之家”临时小组成员林女士。她称,自己只是志愿者,没有工资和报酬,与雷先生的纠纷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后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在柳南区睦邻惠社工站的调解材料看到,林女士在调解的时候称魏女士并不会骑电动车,而且同事已经进行劝阻,但是劝阻无效,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街道司法所的协调方案为魏女士总计12万元的治疗费,去除医保报销的6万元外,剩余自费部分各出一半。“业主之家”愿意先行垫付3万元治疗费,后面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处理。不过雷并不同意该方案,无法达成共识。

对此,雷表示“魏女士不会骑车”的说法并不属实,“我老婆会骑车,不然怎么会在上班时间骑车去巡逻?”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难题

据了解,该小区去年召开过业主大会,但因各种原因业委会没能成立起来。在小区物业撤场后,几名志愿者自发成立“业主之家”自管组织,以解决小区无物业管理的问题。银山街道工作人员介绍说,“业主之家”并非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到相关部门报备。

记者在该小区走访看到,虽然“业主之家”不是一个合法主体,但是接管小区后通过停车费等公共收益聘请了保安和保洁,而且没有收取业主物业费,相关的公共收益都向业主进行了公示,得到了不少业主的认可。

记者从参与调解的银山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在魏女士手术前曾进行过一次调解,当时双方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医药费先各出一半,之后经过相关部门认定责任后再通过责任划分解决争议问题。不过,双方最终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手术结束后又进行了一次调解,伤者家属提出五十多万元的赔偿费用(含此前的医药费、后续手术康复治疗费、伤残费、护理费、交通补贴、精神损失费等),“业主之家”认为数目过大,无法接受。

由于调解无果,银山街道工作人员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李发翔律师认为,由于“业主之家”没有登记备案,因此他们没有用工权,女保安与“业主之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提供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黄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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