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杜”公司晚宴后男子深夜闯入女子宾馆房间,被判道歉并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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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晚宴上相识后,男子秦某深夜擅自闯入女子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声称是关心喝醉的小杜才去探望。小杜认为自己与秦某并不相熟,秦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
7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被告秦某向原告小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上海嘉定法院介绍,女子小杜与男子秦某本是陌生人,结识于某公司组织的晚宴,席间互相添加对方微信。当天21时左右,小杜不胜酒力,秦某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小薛一同将小杜护送至宾馆休息,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入住人为小杜与小薛。将小杜安顿好后,小薛与秦某便离开了宾馆。23时左右,秦某等人回到宾馆准备休息,秦某独自一人前往小杜宾馆房间门外,并向宾馆保洁人员报出了房间登记入住人姓名,要求宾馆工作人员帮其开门。宾馆保洁人员核实后,应秦某的要求使用工作人员门禁卡打开了房门。秦某进入小杜房间时,小杜已经睡醒,小杜立即要求秦某离开并随即拨打其朋友视频电话,但秦某仍滞留房间内,小杜随即自行离开宾馆房间,并于次日下午13时许报警。
小杜认为,秦某并非其熟人,未经其允许,擅自进入其宾馆酒店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故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向小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秦某未作答辩,其在警方询问笔录中表示,小杜事先未表达同意或者邀请的意思,但他是为了关心喝醉的小杜才去探望。秦某在三份询问笔录中对于小杜是否明确要求他离开房间的表述前后不一致。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包括进入他人宾馆房间等私密房间等行为。秦某自认未获得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小杜所在宾馆房间,其行为侵害了小杜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秦某在深夜侵入独处女子的私密空间,且在对方要求立即离开不然就报警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在房间内逗留,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结合秦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借卡侵入的手段、行为发生于23时以及发生于小杜独处的宾馆房间等具体情节,本院认为秦某侵入行为造成了小杜严重精神损害。
上海嘉定法院认为,社会交往应当遵循克制、理性及守法的原则。对他人表达关心,即便是出于好意亦应当合乎礼节、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秦某与小杜本非熟识,即使关心小杜醉酒后的身体状况,通过平常之问候方式即已足,然秦某选择了侵入小杜房间的方式以表达不合礼节、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之关心,致使小杜遭受精神损害,故法院对于秦某的侵权行为予以严肃批评。
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原告小杜与被告秦某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