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妻子出轨丈夫捉奸情夫坠亡,情夫家属索赔84万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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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带着亲友去酒店捉奸,深夜敲开房门只看到妻子一个人。随后,亲友在酒店绿化带里发现了坠亡的情夫张某。
张某家属将王某夫妻、陪同者及酒店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84余万元。
7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索赔84万余元
王某和妻子谢某感情不睦,互不信任,便都开启了定位供彼此查询。2021年的一天,王某发现谢某的手机晚上8点定位在金山区,10点左右却在松江区。他打电话给谢某,谢某说了句自己喝酒了,就挂了电话。
王某叫来三名亲友,根据手机定位,找到了妻子谢某所在酒店。他不知道谢某的具体房间,便报警称谢某被强奸。由于谢某未登记,警察到后也查不到房号。在警察查询监控时,王某自行进入酒店,打谢某电话,通过铃声确定了她所在房间,还听到房内有男性的鼾声。
时值深夜1点,王某与亲友持续敲门,过了很久谢某才开门。王某与亲友进入房间后,发现只有谢某一人。警察随后赶来,调解了约半小时。之后,王某亲友继续下楼搜寻情夫,发现酒店绿化带里躺着一个人。后经120与警方确认,该人已死亡,正是情夫张某。
后张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子女作为原告,将王某夫妇、陪同亲友及酒店一同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4万余元。
原告诉称,被告谢某与逝者张某在酒店见面。当晚被告王某与其妹妹、妹夫、朋友一起去酒店围堵张某,上述四被告到达酒店后将逝者张某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张某迫于无奈,才爬出酒店窗户试图逃跑,失足坠楼身亡,与张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未能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客人人身安全。被告王某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却进入酒店对张某进行人身威胁。张某住在六楼,窗户酒店亦未安装防护措施,无相关安全处理,居然能容一人进出,故致其坠亡。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坠楼死亡系当事人自主行为导致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死者死因确系高坠。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并未被被告及亲友堵在酒店房间内,而是在被告一行人进门前,自行破坏位于6楼的酒店房间窗户限宽措施,试图从窗外的空调外机沿管道下滑脱身,并由此意外坠楼致死。
法院认为虽然生命宝贵,张某坠楼身亡的结果令人痛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六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六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死亡系其自主行为导致,与被告王某、谢某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而本案的另一被告酒店是否需要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具体而言,即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窗户上亦安装有限宽装置,张贴了关好窗户的相关标识,故被告酒店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事发前后,警方均在场。故原告要求被告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最终上海松江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