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私划车位“创收”,业主车辆避让不及,损失谁来担?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江苏高院的《物业私划车位“创收”,业主车辆避让不及,损失谁来担?》,希望大家喜欢。
案情简介
南京某小区业主唐某,从自家购买的地下车位开车出库时,因避让他人停放车辆不及,撞到路边的消防栓,造成唐某车辆受损。
经了解,该车停放的车位是物业公司为了“创收”私自划线出租的车位,唐某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观点分歧
本案中,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唐某车辆的损失,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唐某自身驾驶技术不佳,失误撞到路边消防栓,车辆损失应该唐某自担。
第二种观点
物业公司无权私划停车位,所划车位造成原本宽敞的道路变得狭窄,影响了业主通行,唐某因避让其他车辆而致自身车辆损失,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评 析
我们采纳第二种 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除非另有约定,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对象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共有部分又分为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部分和其他共有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之内并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之上。没有纳入分摊的共有绿地、道路、地下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仍然由业主享有共有权利 ,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地下车库空置的位置私自划停车位,进而出租“创收”,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利,也不符合规划、消防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该行为对业主的通行造成了障碍,故唐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南京六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