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75)|依法明确逮捕权限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福建高院的《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75)|依法明确逮捕权限》,希望大家喜欢。
明确逮捕权限
在古田会议纪念馆内,馆藏着一份闽西代英县联宾区“1933年12月新进犯人判决考察表”,其中列明了犯人的“犯罪摘要”以及“何时何地送来或捕来”,从中可以了解当时执行逮捕的制度源流。
根据1932年1月27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政治保卫部门是逮捕权限的主体,具有无条件逮捕权。政治保卫分局负责立案、侦查、逮捕和预审,然后以原告人资格向法庭提起公诉。《纲要》也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况,如第九条提到:“政府其他机关、共产党部、青年团部及一切革命团体均不得自行拘捕审讯……除非紧急情形,如发现反革命分子或其组织已定有暴动或逃跑时,得由其他机关乃至群众自动的将其拘送保卫局,但也只限于拘捕为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
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
苏维埃肃反委员会是集公检法三种职权于一身的苏维埃地方临时政权的专权机关。依据1932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已有6个月,但未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分局或特派员而只设立了肃反委员会的县和区,如果发现了反革命案件,县、区肃反委员会必须得到国家政治保卫局省分局的同意后,方可逮捕犯罪分子。
国家政治保卫局旧址
在反革命派已在组织暴动,或该区域与省苏的中间被白区隔断,或在反革命分子易于逃跑的赤白交界的地方,或在敌人进攻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来不及报告或无法报告国家政治保卫局省分局,而已经掌握了充分证据的县、区肃反委员会,有决定逮捕职权。
同时规定:在新发展区域,即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不满6个月的县、区肃反委员会,当地群众与地主豪绅的斗争处于十分紧张的时候,县肃反委员会和特别指定的区肃反委员会,在取得县或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之后,有决定逮捕、审讯反革命分子之权。
有效打击犯罪分子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1932年6月起,裁判部中的检察人员“发觉有犯法的行为,如必须预先逮捕,然后才能检察的案件,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的人之权”,但是“执行逮捕刑事犯,必须得到庭长批准,逮捕后之刑事案犯交待审处看押,并将所搜集之材料送交预审科”。
关于军队中的逮捕权限,1932年2月1号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指出:“各级指挥员政治委员若发现军队中有犯法行为的证据,可以将犯人实行逮捕,送给军事检查所去检查”。
随着第五次反“围剿”形势日益严峻,一些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1934年4月8号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扩大了逮捕职权,规定“区保卫局特派员、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民警局、劳动法庭,均有捉拿反革命及其他应捉拿的犯人之权,过去关于区不得上级同意不能捉人的规定,应废止之”。同时规定:“当紧急时候,乡苏维埃与市、区苏维埃,乡革命委员会与市、区革命委员会,只要得到了当地革命民众的拥护,均有捉拿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要犯人之权。捉拿后分别送交区级肃反裁判机关”。
肃反委员会的书信
逮捕职权的明确有效地健全完善了中央苏区司法制度,为此后进一步规范的司法程序提供了有效借鉴。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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