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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清朝死刑的判决及其审核过程

时间:2022-09-13 21:05:03来源:荒沙历史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荒沙历史的《清朝死刑的判决及其审核过程》,希望大家喜欢。

死刑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刑罚,这是一种有着继承关系但是不同朝代又有着差别的制度,但是古代的死刑也并非是一口断绝的,而是从汉朝开始就产生了复核制度,这时候被称为录囚制度。

录囚,中国封建时代由帝王或长官审查案情、平反冤狱、督办积案的制度,也是对司法官员审判质量的考核,作为中国传统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相因,至于清代。

制度发展到南北朝成形,从而被后面的朝代很好地继承,到了明清两代进一步完善,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也更加缜密。

而我们今天就是要讨论一下清代的死刑案件复核制度。

如果一个犯人被判了死刑,那么是不会立即执行的,还需要汇报给上一级部门,这叫转审,当然这也不单单针对死刑。

案件需要五层审查,州县衙门是第一层,第二层则是府、直隶州、直隶厅,第三审为守道和巡抚等级,第四就是臬司(按察使司),之后为地方的最高层级,总督巡抚。

案件上报到中央的话就是刑部或者三法司,最后上报给皇帝进行最终决策。

先是州县初审,会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收集到一切可以收集的人证物证,再缉拿凶手到县衙审问,其中州县长官的判决意见就是一个初步参考,并不代表结果,之后主动上报给上级官员,呈送相关的卷宗。

如果上级官员对州县官员呈送的证据有任何疑问或觉得有不妥的地方,可以进行反驳,而他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把这个案子汇报给臬司和督抚,另一方面则是需要让州县衙门重新调查或者觉得这个州县存在嫌疑,那么案子可移交给其他州县办理,最大程度确保真实性。

督抚的再一级上报就是到中央复审,对一般死刑案件,由督抚将题本送到通政使司核对,一看内容没什么问题了,就交由内阁批红,同时把报告书分发给各部院,当然大理寺和都察院也不例外。 皇帝批示完题本后,给出意见然后再传达下去。

如果是说有三法司核拟具奏的,那就是以刑部为中心,刑部负责查明之后适量定罪。如果他们发现督抚上的案情不明或者定罪不当就会直接让他们重新审理,如果督抚不改就会被处分。

不过如果是发生在北京的命案就不用这么麻烦,他们会直接交给刑部审理再告知给皇帝,皇帝再让三法司审核。

当然这都是普通人的流程,如果是朝廷官员犯了罪又该怎么样呢。

自古官员就有等级性,在犯罪方面也不例外。比如地方衙门是没有权利擅自拘拿审问官员的,只有督抚或者督察院科道官员上本弹劾,皇帝把被弹劾的官员撤职之后才能捉拿审问。

地方官员由藩台和臬司共同初审,两司下的衙门要把审问到的情况和犯人一起解省,审问之后转给督抚,再给皇帝题奏,让刑部按审转流程走。

还有一个特殊等级就是旗人,清代主要分为旗人和民人两类,其中包含了各种民族。旗人犯罪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审理,比如京师的直接给刑部,但是京师以外的驻防旗人,要由理事同知或者理事通判会同所在的州县官员审理,但是这只是审理案件过程,不能对旗人做出任何裁决。

他们需要把案件审理完毕后看涉及的罪名,徒罪刑罚以上的案件需要交给将军、都统或者副都统复审题奏,皇帝令刑部或者三法司复核拟定裁决,最后再给皇帝裁决。

但是清代往往在旗人犯罪案上会给予很多方便,从轻处罚。旗人享有减等和换刑的特权。比如说一个旗人犯了盗窃罪,在法律里面是需要绞监候的,但是如果他们偷了五十两以下的刻意发往宁古塔当差来抵罪。

不过如果是命案的话,那么需要绞监候或者处斩的,就没有特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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