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非常相权】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与其后的异变
谙熟中国政治的美国学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充满了尚未成为制度的组织。”在王安石变法初期,也有一个仅存16个月的制置三司条例司,正是这样尚未成为制度的组织。关于它的创设,在推崇变法的传统语境下,往往不吝赞词而高度肯定。但倘若结合宋代君主政体转向内在的动态进程,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是非得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负面异动,似有重加考量的必要。
一
宋神宗即位之际,变法与改革已成君主与士大夫官僚的共识。借用余英時的说法,宋神宗以“一个少年皇帝一心一意在追寻重新塑造世界的伟大构想”(《朱熹的历史世界》238页,下引此书仅注页码)。他先寄望于元老大臣,收获的却是“安内为先”、“信赏必罚”之类空泛的告诫;失望之余,越发赞赏王安石的经世致用,期望与他共成一代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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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标志着他“得君行道”推行变法的发轫。王安石首先倡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便有力推动变法。这对君臣当时有番议论。王安石认为:“今欲理财,则当收利权。”宋神宗深表赞许。北宋财权归三司执掌,其长官三司使号称“计相”。王安石收利权之说,显然有其预判:变法既以理财为主旨,必与三司旧体制扞格不入,有必要将利权紧攥在手。他向神宗设譬道:“十人理财,倘若做坏一二件事,反对之论就会乘机而起。尧与群臣共择一人治水,尚且不能不败事。何况选用的不止一人,岂能没有失误,关键要考量利害多少,不为异论所惑。”宋神宗认同其说,毫不犹豫地批准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让王安石以参知政事身份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任提举。
宋代立国以来,中枢权力结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程序,陈亮在《论执要之道》里有一段概括性议论:
自祖宗以来,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即以熟状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这里的“三省”,即指中书门下,是由全体宰相班子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其所议定的所有军国大事与重要任命,不仅先应得到皇帝批准同意,还要经过中书舍人与给事中的封驳(即审议通过),才能交付尚书省执行。倘若侍从官与台谏官认为不妥,仍可议论与弹劾,及时加以纠正。这样,最高权力层面就形成了相应合理的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