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时代的前列:超越时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这几天,“法治”大概会成为一个热闹话题吧。建立法治的治理体制,离不开一个基础:有一套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机构,一群有别于行政官僚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官。刚刚落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其实就是将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确定为推进司法的专业化。
一般认为,“司法专业化”并不是中国固有的司法传统,而是从西方传入的制度。我曾经在网上讨论宋代司法制度,就遇到网友挑衅地反问:“宋朝有法院吗?有法官吗?”我当然知道他的意思,他想说传统中国的司法其实是跟行政合二为一的,除了设于中央的大理寺,地方并没有专门的法院,也不设专职的法官,而由行政官兼理审判事务。
但这位朋友的看法,肯定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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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中央一级,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左断刑”负责详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右治狱”掌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刑案及诏狱。刑部则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左右二厅,左厅负责复核狱刑,右厅负责官员的行政处分。刑部还有权派员监察大理寺与京师衙门的刑事审判。此外,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都是隶属于谏院的直诉法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并且具有行政法院的功能。
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相当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须奏报大理寺复审,这叫做“疑狱奏谳”。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