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藩之乱】三藩之乱后的尚可喜家族:乾隆朝仍是八旗高官
摘自《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0年03期,作者:范传南,原题为:《乾隆朝八旗汉军出旗标准刍议》
[摘要]为了巩固统治,清廷在入关后即确立了对八旗的“恩养”政策,但随着八旗人丁的大量繁衍以及物价上涨、奢靡日甚等原因,八旗生计日益恶化。迫不得已,八旗中的汉军在乾隆初年率先奉旨出旗为民。在出旗过程中,清廷并不是漫无目的地草率裁撤,而是有选择地按地域和军种批次出旗,并尽力加以安置。综合起来,限定汉军出旗的标准包括:禁旅还是驻防的八旗汉军,降清时间先后及归降后的功绩多寡,出身地位及日常表现情况,出旗后的生存能力及适应性。“汉军出旗”是清代八旗制度的重大调整,它所引发的旗民之间身份变化是清廷调整社会内部矛盾和对各势力集团利益重新分配的必然结果,也与清朝统治者对待汉军的一贯态度息患相关。
[关键词]八旗汉军,生计问题,出旗标准,旗民分治
20世纪中叶以来,国内外一些学者就清代的八旗制度乃至旗人生计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在个别领域尤其是对八旗汉军出旗标准的界定上还存在着争议,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以八旗汉军出旗为切入点,对清代八旗生计问题中的乾隆朝八旗汉军出旗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通过对八旗汉军出旗动议的提出以及出旗标准的设定和执行等问题的分析,力争更为深刻地揭示问题的本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清初恩养八旗及解决生计问题的措施
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与清太宗皇太极在统一女真(满洲)诸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特殊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兵农合一、军政合一的显著特点。入关后,为加强八旗的军事职能,巩固八旗制度的经济基础,清廷对作为国家统治军事基础的八旗成员采取了“恩养”的措施,建立了一套以官缺、旗地和月饷为三大支柱的互补性特权经济模式。
在政治上,顺治初年,清朝统治者强调八旗是“国之根本”,将其作为维护和加强统治的重要支柱看待。为确保八旗统治的巩固和稳定,清廷采取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官缺制度”,即在政权结构内按民族成分把各种官职定为“缺”,根据官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官”补“缺”。清朝自定鼎北京,中经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到乾隆中期才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官缺制度。这套制度是一种固定化的官位占有,不仅在统治集团内部进行权利的分配,同时也保障了核心统治集团的利益。现仅以中央六部各司的所属官缺为例(见下表):
在经济上,清廷为避免八旗甲兵因分心生计劳作而降低战斗力,在人关之初就对八旗制度加以变革,在保持军队战斗力的同时,剔除了八旗制度中原本包含的生产性因素,进而通过圈占、投充和拨补等方式,在北京周围和盛京附近划出大量土地作为八旗兵丁的份地,即所谓“旗地”。旗地主要分布在关外和直隶地区,在八旗内部按照功勋和官职等级进行分配。八旗兵丁的份地为每丁五晌(一晌约六亩),“一壮丁子田三十亩,以其所人为马刍菽之费”。份地制度由清初开始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未有大的变化。仅就畿辅地区而言,经过顺治二年至三年、四年至十年、康熙三年至八年三次大规模的圈地,畿辅土地被占十七万余顷,约占康熙八年全国耕地面积五百四十三余万顷的1/32。各地驻防八旗圈占的旗地具体数目已无从查考,但从个别地区的数字上仍可略窥全貌,太原有旗地六千五百四十一晌又四亩、德州有四千三百八十五晌、西安有两百八十晌、宁夏有两千六百亩,虽然总体看来驻防圈地规模较小,但驻防各省似乎均有存在。清廷在圈占旗地的基础上建立了为数众多的皇庄、王庄、官庄、八旗兵丁庄田,希望借此保证对满洲贵族和八旗将士的日常供应。八旗兵丁在获得土地后,大多依靠户下家奴从事份地上的耕种。旗人无须亲身耕作狩猎,仅按时收取土地上的收获物,就可以从划归自己名下的旗地中定期定额取得收益。
除旗地收入以外,披甲当兵的旗人,由清廷按月发给—定数量的银和米,称之为“月饷”和“年米”。“是以一马甲,每月给银三两,护军每月给银四两,皆每年给米四十八斛,核其数则数口之家可以充足。且于京城内外,按其旗分地方,赏给房屋。又于近京五百里内,拨给地亩。”
通过上述“恩养”措施,被称为“旗民”的八旗成员在人关初期的生活可以称得上是丰衣足食。然而,随着人口的繁衍和奢靡之风日盛等原因,自康熙朝开始旗人的生计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并逐渐发展成为有清一代的一大痼疾。为维护统治基础和政权支柱,康熙及雍正二帝都曾费尽心机地试图维护和振兴八旗制度,并先后采取了如扩大兵额、增加和赏赐粮饷、回赎旗地、京旗回屯等一系列措施,以谋求八旗生计问题的彻底解决,但多劳而无功。乾隆帝即位后做出了一项似乎能从根本上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办法一汉军出旗,即在保证清朝核心武装力量—满洲和蒙古八旗的编制与待遇稳定的前提下,将人关前后投奔和收编的八旗汉军有选择性地剔除一部分,使其出旗为民,所余兵额交由满洲与蒙古八旗顶补。清廷认为如此一来,应当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作为八旗核心的满蒙官兵的生计问题。
二、八旗汉军出旗标准的设定与出旗人员差异性分析
汉军出旗为民是指具有正身旗人资格的八旗汉军成员豁除旗籍,出旗编入州县民籍。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乾隆帝明令在京八旗汉军人员,“除从龙人员子孙,其余各项人等,如有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愿改人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准其前往入籍居住”。这就是著名的八旗汉军“出旗为民令”。就当时清廷对汉军出旗所下达的一系列上谕和出旗人员的实际状况而言,出旗政策的实施是由少量到大量,由自愿到强制,由试探到逐渐形成标准的一个渐进性过程。而“出旗标准”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昭示着统治者的基本政策倾向与实质。
(一)京畿禁旅八旗汉军与驻防汉军的出旗标准
八旗汉军出旗首先是以京畿禁旅八旗为主要出旗对象的。乾隆七年(1742年),乾隆帝谕令“将京城八旗汉军人等听其散处,愿为民者准其为民”。为此,清廷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规定:首先,不允许人关以前已经编入八旗汉军人员的后代出旗为民;其次,明确规定八旗汉军中“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俱不准改归民籍”。
此次八旗汉军出旗的范围局限于驻防在北京附近的禁旅八旗,且采取明确范围,自愿出旗的原则。由于较多限制的存在以及八旗兵丁入关日久,锐气耗尽,贪图北京安逸生活等原因,第一次以禁旅八旗汉军为试点的出旗政策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以定例太拘,故出者寥寥”。至乾隆八年四月,“汉军出旗为民,查现在情愿为民者一千三百九十六人”。因为京旗响应者寥寥,生计压力又日益严重,清廷于是决议改弦更张,将出旗减负的重点放在各直省,着手办理驻防汉军旗人的出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