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昏侯墓文物】探秘海昏侯墓中出土文物:黄金是西汉正式货币吗
2015年11月,南昌西汉海昏侯墓主椁室西侧出现数量惊人的金器堆,包括数十枚马蹄金、两盒金饼等等。专家表示,这是目前西汉墓葬考古中保存最完整、数量最集中的一次此类文物发现。
不久前,考古工作者在南昌西汉海昏侯墓主椁室西侧发现了大量马蹄金和金饼,部分金器已送往江西省博物馆,大量观众前往参观,同时关于西汉黄金货币也热议不断。其实,一千多年来,人们对秦汉时期的黄金货币一直都议论纷纷。有的人怀疑西汉史籍中的“金”都是铜或至少部分是铜;有的人认为东汉黄金货币的突然消失是我国古代经济史上一个难解之谜;有的人认为西汉的黄金“不是正式的货币”。这些问题的讨论,进一步促进了秦汉经济史的研究,是十分有益的。
西汉的黄金货币大多是饼块形状,大小不等,根据交易需要可以任意切割
春秋战国时期,唯一以黄金作为流通货币的国家是楚国。在此之前,虽然有关于黄金作为交换物的文献记载,但把一定量的黄金铸成一定的形状,并印上一定的文字标记,则是从楚国开始的。楚地盛产黄金,所铸的“爰金”是我国最早的黄金货币。秦始皇统一六国,将黄金正式宣布为法定货币。“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于是黄金货币便在全国流通。
陕西地区秦国金饼的出土,说明黄金货币不仅在楚国通行,而在其他地区也有黄金货币在流通。如果说,由于秦朝二世而亡,因而出土的黄金货币很少,那么到了汉代,黄金货币出土的数量与范围就相当可观。出土资料证明,汉代黄金货币流通范围已远远超出战国时期楚国的领域而遍及全国。汉代的黄金货币与楚国的“爰金”有所不同。楚国的爰金形状大致分为二种:一是饼状,另一种是版状。西汉的黄金货币大多是饼块形状,大小不等。这种饼块状的黄金货币,根据交易的需要,可以任意切割,仍处在比较原始的称量货币阶段。
到汉武帝时,黄金货币有了较大变化,那就是对马蹄金与麟趾金的铸作。《汉书·武帝纪》记载:“诏曰:有司议曰,径者朕郊见上帝,西登陇首,获白麟以馈宗庙,渥洼水出天马,泰山见黄金,宜改故名,今更黄金为麟趾,以协瑞焉。”北宋沈括所著的《梦溪笔谈》还对马蹄金与麟趾金的形状作了具体描述:“麟趾中空,四傍皆有文,刻极工巧;作圆饼,四边无模范迹,似于平物上滴成,如今乾柿,上人谓之柿子金”。这就是说,到了汉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时,黄金货币有了比较固定的形制,不论是马蹄金还是麟趾金,都是呈圆形或椭圆形的饼块状货币。
几十年来,汉代的马蹄金、麟趾金以及相似的金饼屡有出土。根据汉代黄金货币出土的情况来看,汉代的黄金货币是法定的“上币”,流通地域较广;黄金货币以饼块状为主,每块除“一两”小金饼外,大致都在1斤左右;有些饼块状黄金货币底部刻有各种记号,有的刻有斤、两、铢的重量;黄金货币根据交易需要,可以任意剪凿,分散使用。可见,汉代的黄金货币仍处在比较原始的称量货币阶段。
汉代的黄金货币与铜钱产生了许多不协调的关系,呈现出一些奇特的现象
称量货币的黄金与金属铸币铜钱有着显著的区别。汉代的铜钱是法定货币,具有固定的重量和成色。固定的重量,就需要有固定的形状来体现,即圆形方孔。人们在使用钱币时,不必先考虑货币的重量是多少,只需计算货币的数量就可进行商品交换。汉代的黄金货币,虽然具有比较固定的饼块状形制,每块重量大致在1斤左右,但没有固定的标准重量,大小不一,重量不等,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自然的金属铸块。人们在使用黄金货币时,既要知道货币的重量,又要鉴定黄金的成色与真伪,在交换中有很多不便之处。因此,汉代的黄金货币还没有完全脱离原始的物品货币形态,在交换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作为货币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又作为物品具有使用价值而进行交换。
汉代的黄金货币由于处在货币发展史中的物品货币阶段,因而与处于金属铸币阶段的铜钱,产生了许多不协调的关系,从而呈现出一些奇特的现象。
第一,终西汉一代,黄金货币与铜钱之间没有法定的比价。
西汉的黄金与铜钱虽有一定的比价,但没有政府规定的长期固定不变的法定比价。这不是偶然的疏忽,究其原因,主要是黄金货币与铸币铜钱处于不同的货币发展阶段。西汉的黄金货币是以重量为计算单位,处于称量货币阶段,而西汉的铜钱是金属铸币,是以枚数为计算单位。黄金以货币的重量进行交换,铜钱以货币的数量进行交换,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这当然不是说“黄金无价”。因为任何一种物品,只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都有一定的价格。其性质只是黄金作为物品与铜钱之间产生的价格,而不是黄金作为货币与另一种铜钱货币之间产生的法定比价。作为法定比价,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比价是不能随时变更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作为一种物品,其价格是随着不同的情况而可以随时改变的。西汉一代,黄金价格因时因地常有高下之别,充分说明黄金货币具有物品属性的一面。西汉黄金货币尚处于称量的物品货币阶段。它作为一种货币,对其他物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但同时其本身又是一种物品。物品的价格是不能与两种货币之间的法定比价相混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