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治国为何讲究“德主刑辅”
谈到“德主刑辅”、“礼法合治”,就不能不提到秦汉之际在治国策略上的儒法之争。
先秦时期产生的诸子百家中,以儒家和法家的治国策略最具有可行性。秦汉时代,这两家的治国策略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儒家以德治为本,法家以刑治为本,从治国的根本而言,两家是站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的。儒法之争是在治国方略上的“德治”与“刑治”的交锋。
而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刑治”又各有长处与局限。
儒家的“德治”思想不可避免地有其各种局限性,他们从治人和治于人的关系上立论,在理论上表现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倾向,这是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难以真正实现的。尽管如此,他们强调对民众实行道德教化和要求从政者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等主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民众。
法家的“刑治”主张的局限性在于片面夸大法令控制与刑罚强力的作用,秦朝的覆灭是不言自明的例证。但法家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因素及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它在反对和打击奴隶制的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方面曾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而它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
儒法之争的本质,表面上看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深层次挖掘却是人性之争,即人性是善还是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犹如两股道上跑的车。儒法两家德治与刑治的理论基石都是各自的人性论。
儒家认为人性是有善端的,可以通过施政者的教化去其“劣端”,以德服人,从内心深处唤醒人们的“羞恶之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使社会安定。
尽管荀子提出“性恶论”,但严格说这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性恶论”,事实上他并未彻底抛弃孟子主张的一些核心观点。正如儒家的德治主张是基于其对人性的估价,法家的刑治思想也建筑在对人性的认识上,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
它不仅认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还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不但君臣之间,甚至父母子女之间都是一种利害关系。所以“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义之相怜”,“不务德而务法”,民可安,国可强。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刑治”在各自人性论的基石上建构,以人性论来解释和维护其治国方略,这样“德治”与“刑治”就有了各自存在的理论根据。
历史证明,单独的、孤立的德治或刑治都是不可能将国家治理好的。
历史上,将儒法两家所持的不同思想运用于政治领域,本质上体现为儒家主张施行政治教化,而法家推崇严刑峻法的政治方略之争。儒家主张对民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孔子认为民众皆有礼义廉耻之心,通过道德和礼教管理民众,民心所向,才是政治统治的最高境界,而理想的政治应当是免刑、无讼、去掉残暴与虐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