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有何利弊?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之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应当说,“一条鞭法”并非是张居正执政期间首创。它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地试行,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直到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所以后人大多把推行“一条鞭法”的功劳都计算到张居正头上,其实并非他一人业绩。
不过,为了我们讨论方便,以下我们都简称之为张居正“一条鞭法”,毕竟他是推行这项政策的主要功勋者,这绝不是抹杀前人功劳,而仅仅是为行文方便而已,特此说明。
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我们知道,“苛捐杂税”自古以来便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到明代时,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它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是: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苛捐杂税”使人民长期处在赋税徭役负担沉重的境况里,民不聊生。
据有关资料显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尚有田土8577623余顷,1065余万户,6054余万口。而从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国田土却一直只有400余成顷,990余万户,5000余万口。短短几十年时间,田土减少400余万顷,户减近百万,口减千余万。除册文讹误、豪强欺隐之外,农民逃亡,“今天下赋敛横流,徭役山压。加以彼旱此涝,收田之人,不足以缓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产而已”造成的“田地荒芜”以及“流徙死亡”,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此情此景,再不进行赋役改革,将后果不堪设想。
于是,张居正在执政期间,开始大力推行“一条鞭法”。其做法的:“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 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简化了赋役制度,将征收种类由繁杂转向简单。
事实上,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实行,至少有四大益处:一是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三是“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杜绝苛捐杂税的作用,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有所好转,“海内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看似有所缓解;四是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因为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一句话概况,实行“一条鞭法”后,既缓解了劳动人民的压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就此角度看,这项制度可谓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土地农业政策之一。
说到这,有朋友可能想问:张居正“一条鞭法”是否就很完美很完善了呢?以笔者通过对史料分析后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