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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宋代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

时间:2022-11-26 14:05:32来源:扶夷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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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宋代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首先,我们要知道,在当时提点刑狱公事是宋代路一级的监司官员,在研究提点刑狱公事的具体问题前,有必要先对其与路的关系有一个简单但全面的了解。宋代的路是沿用唐的监察区道而来的,到了淳化五年(994)才正式确立路制,北宋时转运使权重,路的划分多以转运使所辖为准,而南宋时战争频繁,则多根据经略安抚使的驻地辖区而设置的。宋代的路并不是一成不变,从太祖建国至南宋灭亡一直有所变化。

北宋时期

至道三年(997),北宋才开始分十五路。真宗朝,川峡路频发农民起义和兵变,咸平四年(1001)三月辛巳,真宗下诏“分川峡转运使为益、梓、利、夔四路”,将西川路、峡西路分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天禧四年(1020),宋真宗又将江南路分东、西路,路的总数增加到了十八路。

皇祐五年(1053),新置京畿路,路总数增加到十九路,不久又罢京畿路。神宗熙宁五年(1072),将京西路分南北,淮南路分东西,陕西路分为永兴军路和秦凤路,形成了二十一路的设置。次年,河北路又分为东西两路,此时为二十二路的设置。

熙宁七年(1074),京东路、两浙路均分东西两路,但旋即两浙东西路又合为一路。熙宁九年(1076),两浙路再次分东西路,后又为一路,至此形成了二十三路的设置。提点刑狱公事在真宗朝成为定制以后,其所辖路区划一直以转运使路的划分为准,与转运司的辖区基本相同。

元丰元年(1078),宋神宗命转运司在河北、京东、京西、淮南、永兴和秦凤路实行通管制度,转运司变为十八路的区划,但“提刑、提举司仍旧分路”,提点刑狱公事仍旧实行二十三路的区划。元丰八年(1085),正式确立了二十三路的划制。

元祐元年(1086),宋哲宗将“京东西路、京东东路并为京东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并为京西路,秦凤等路、永兴军等路并为陕府西路,河北西路、河北东路并为河北路,淮南西路、淮南东路并为淮南路”,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同采十八路的划制。不久这些并路的路重新分路,加上新设的开封府界,重新恢复到二十四路。

之后又废除开封府界,陆续置京畿路、燕山府路、云中府路,直到宣和四年(1122)最终形成了二十六路的划制。不过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新设不过三年便沦入金人手中,因此北宋灭亡时提刑所辖区划共二十四路。

南宋时期

建炎南渡后,南宋国土减半,各路时有变化,绍兴和议后,宋金边界确定,南宋仅存西南十六路。理宗嘉熙年间,利州路分东西,形成了十七路的区划。理宗朝抗元战争失败后,又失京西南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仅剩十一路区划,此后一直维持这个路划制直至被宋亡。

南宋都城地处两浙路,必须加强管理,因此两浙路在南宋时期一直是分东西两路的。另一个调整较复杂的是淮南路。淮南路在南宋初期仍分东西两路,后来由于战争的压力,淮南两路合一,并且由转运司兼领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事,之后又先后经历一次并路、分路,此后该地区虽然有东西两路,但一直由转运司主管,提刑司之事则由转运判官兼领。

综上所述,北宋前期,提点刑狱公事的路区划和转运使是一致的。宋神宗时期开始出现提点刑狱公事的路区划和转运使的有所区别,这时转运使的在有些路实行通管制度,南北路、东西路合一,而提点刑狱公事所在路则仍旧分路。

北宋后期,提点刑狱公事的路区划数量也达到了宋代的顶峰。到了南宋,由于国土面积的减少,提点刑狱官公事的路区划数量也较北宋更少,除了两浙、淮南地区长期与转运司不一致以外,路分基本无差别。

提点刑狱公事一职原本是为分转运司之权而设,因此提点刑狱公事的辖区基本上和转运司等监司的辖区是一致的。但提点刑狱公事掌管的刑狱事务繁多,为了便于行使职权,曾将这些路如京东、京西、两浙等路便分为两路,故而提点刑狱公事在各路的废置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

正如南宋学者吕祖谦所说,提点刑狱公事“虽专以刑狱为事,封桩、钱谷、盗贼、保甲、军器、河渠,事务寖繁,权势益重”。提点刑狱公事的最初职权是按察刑狱司法,“察掌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但随着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提点刑狱公事逐渐身兼数职,在农事、财政乃至治安和军事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提点刑狱公事职权范围逐渐扩大,这背后是政治、经济、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

职权的设置与种类

自宋太宗命司马员外郎董循等十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公事之时,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即是“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敢稽留人狱,久而不决,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官吏徇情者,悉以闻”,首要之责是按察地方刑狱。后来被废再设,按察刑狱之事虽仍是其主职,但职权不断扩大。

按察地方刑狱

按察地方刑狱是提点刑狱公事的主要职权,包括巡察地方已决刑狱案件、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审理疑难案件。

巡察地方已决案件是提点刑狱公事的按察地方刑狱的首要职责,“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在系久者,即驰往案向,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闻”。宋代提点刑狱公事要经常巡视监察所辖州县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审理刑狱案件。如果遇到“重罪已明,不碍检断,而本州非理驳退者”的情况,提刑官则要对此出面干预、及时纠察。

宋代统治者对提点刑狱公事的这一职权也十分重视,屡次下诏强调,要求他们对州县的刑狱案件如实上报、纠举。如北宋时宋神宗“诏诸路提点刑狱司,具逐州军经略、安抚、钤辖司特刺配人元犯以闻”,南宋时则有宋高宗令提点刑狱公事“每季条具一路刑狱禁系多寡,核实以闻,严加黜陟”。

宋代统治者多次强调提刑官纠正、平反冤案错案的职权。上文提到,真宗就曾因为忧虑冤狱无法平反导致百姓蒙受灾难而复置提点刑狱公事,委派其到地方上视察刑狱、详阅案牍,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南宋绍兴二十一年(1151),宋高宗也强调:“提点刑狱职在乎反,尤当遍临所部”,提点刑狱公事的职责就在于平反冤错。提点刑狱公事有审理疑难案件的职权。

景德四年(1007)复置提点刑狱公事时,宋真宗就规定:“诸色词诉,逐州断遣不当,已经转运使批断未允者,并收接施行。”提点刑狱公事对案件拥有审判权,但仅仅是针对已经转运使批断未允者。仁宗时也有类似的规定:“诸色人诉论公事,称州军断遣不当,许于转运司理诉,转运不理,许于提点刑狱陈诉。”

只有诉诸转运司而转运司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提点刑狱公事才可以受理。元丰改制后,凡是州县不能定断的疑难案件,都由提点刑狱审理。历南宋一代,“诸路每岁决狱专委宪司”,如果提点刑狱审理不当,则可以向中央司法机构申诉。

元丰改制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权也有较大的影响,此前死刑案件的判决执行权由地方官吏掌管,仅由刑部在行刑后复核。元丰改制以后,提点刑狱公事享有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宋徽宗就曾规定“今后大辟已经提刑司详复,临赴刑时翻异,令本路不干碍监司别推。”

按察官吏行为

按察官吏的不法行为也是提点刑狱公事的重要职权之一。景德四年(1007),宋真宗就已明确要求提点刑狱公事将“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

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正月,提点陕西路刑狱就曾弹劾邠宁环庆副都部署陈兴纵容部下违法犯罪,“纵所部禁兵为劫盗,又释不诛”,陈兴军职被罢去;天圣二年(1024)六月,提点梓州路刑狱王继明弹劾梓州知州王世昌“昏耄不治”,王世昌被罢去知州职务。包拯也曾上疏:“国家设提刑按察之职,察郡吏廉秽之状,其治绩尤著者必慰荐称举,贪懦不治者,则必体量按劾。”

结语

总的来说,在当时,可见提点刑狱公事职责所在就是按察所部官吏行为,对官吏提刑官的按察也是对地方官赏罚的依据,对政绩显著的则慰问荐举,对昏聩无能的则严加按劾。到了南宋,提点刑狱公事对官吏的按察范围更加大了,不仅按察所部州县官,还对州县的吏人,甚至转运使都有按察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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