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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科技待遇怎么样(亚信科技的现状)

时间:2021-12-07 10:53:37来源:黄埔信息网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因5G业务变化,员工被亚信开除,法院这样判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708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5G业务变化,员工被亚信开除,法院这样判

亚信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亚信公司撤销邮箱业务部及相应岗位的决定,本质原因为5G通信技术的应用而产生重大行业环境变化导致用户需求发生根本变化,亚信公司和刘xx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刘xx2012年入职亚信公司时4G网络建设刚刚完善,亚信公司当时处于行业领先位置,但5G技术成熟后,亚信公司绝大部分业务面临升级,亚信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联通公司告知亚信公司不再支付刘xx所在邮箱业务部负责的基于4G基础技术开发的邮箱系统的运维工作的费用,但未提出基于5G技术的新邮箱系统开发的要求,且联通公司仅与亚信公司签订短期合同,亚信公司为此提前准备,于2020年4月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刘xx所在的邮箱业务部,并告知刘xx其工作内容不继续存在,希望与刘xx协商改任其他岗位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刘xx拒绝,亚信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一审法院认定亚信公司手机邮箱业务仍然存在以及5G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不必然导致案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错误。2020年9月,联通公司对新一代邮箱系统开发提出要求,亚信公司中标邮箱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刘xx所在部门负责日常运营维护,不具有开发能力,且新的邮箱系统开发时间和是否成功均具有不确定性,新的邮箱系统与之前的邮箱系统没有联系,刘xx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三、亚信公司解除与刘xx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G技术的应用属于与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等情形类似的企业无法控制或改变的外部环境,亚信公司调整业务运营模式是改革和自救手段,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因5G业务变化,员工被亚信开除,法院这样判

法院查明

刘xx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 808.33元,工作岗位为邮箱业务部高级经理,亚信公司向刘xx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刘xx……因市场原因,已无您负责的相关业务,您所属部门及岗位均已取消,多次与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亦不愿意接受调岗……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亚信公司主张该公司服务对象为三大运营商,刘xx所在的手机邮箱业务部主要业务为联通手机邮箱的相关产品及运维,由于5G技术的普及及应用,2020年3月底该公司原有的手机邮箱业务合同到期后,联通公司通知称邮箱业务将有巨大变化,且迟迟未能就基于5G技术的新邮箱系统开发提出技术需求,故仅与该公司续签3个月短期合同;在此情形下,该公司不得不于2020年4月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刘丽红所在的邮箱业务部;刘xx拒绝协商调岗,故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亚信公司应当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等三要点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本案分析,亚信公司所述由于5G技术的普及及应用,主要客户业务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然而,亚信公司作为为运营商提供技术开发、运维服务的技术公司,其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经营需要所开展撤并业务部门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范围,并非客观情况。

其次,刘xx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联通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手机邮箱技术开发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亚信公司,由此可见刘xx所述手机邮箱业务仍存在,即亚信公司所述5G技术的普及及应用并未必然导致该公司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结合上述两点,该院认为亚信公司与刘xx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刘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 933.28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亚信公司主张的5G技术发展以及其客户需求的变化,是否构成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用人单位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迁移、资产转移、停产等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亚信公司主张的相关通信技术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用户需求的变化,并非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亚信公司系根据市场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整。亚信公司虽主张新的业务系统能否研发成功具有不确定性,但其亦认可仍然存在邮箱运维业务,即刘xx之前从事的公司业务仍然存在。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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