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例(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
工伤赔偿案例(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
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不过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大可能自己派人员进行护理,而是雇请专门的护工进行护理或者由工伤职工的亲属护理
【实务争点】
对于雇请护工或者由工伤职工亲属进行护理的,护理费要如何确况,《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进一步说明,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安排护工护理的,按照护理费单据载明的全额确定;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参照当地同期一般护工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安排护工护理的,按照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但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则按该亲属实际收入水平确定;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则可参当地同期一般护工市场价格确定。
【作者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执行,即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关于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