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减(住房租金核减)
核减(住房租金核减)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拟定了《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可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范围、租金核减标准及操作程序。
实施范围
以下承租天津市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家庭,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持证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定期补助人员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持证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标准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
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列支,给予补贴。
操作程序
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审核表》。到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1.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
(2)低保家庭情况由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核查;优抚家庭提供《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2.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3.《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初审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单位产公有住房由单位房管部门报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直管公产公有住房由房屋所属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报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
批准
区住房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金额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核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核减租金
申请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补贴拨付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根据区住房建设委审核情况及时拨付。未在拨付年度内申领补贴的经营管理单位,其补贴资金不予拨付,不再结转下一年度。
动态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由区住房建设委通过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系统告知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开展核实工作,并暂停租金核减。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实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该家庭资格;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或申请人未提供核实信息的,资格暂停半年后,自动注销。
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