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时间:2018-11-13 14:43:06来源:黄埔信息网
王某购买了某小区的顶层住宅,在刚刚入住三个月后,赶上了雨季,楼顶大面积漏雨,这让王某很生气,自己刚刚入住的新房就漏雨,这楼盘的质量可见一斑。更令王某生气的事情发生在他找开发商理论的时候,开发商竟然说:“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了房子,出现问题是业主的事,与我们无关。”王某该如何维权呢?
解析
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本案中,由于王某是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该房屋的首要保修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住宅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房屋的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可能暂时未被发现,但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就有可能暴露出来,如屋顶漏水、墙体漏水、墙皮脱落、地面开裂、空鼓、起砂、管道漏水和堵塞等质量问题。因此,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就负有质保责任。
(2)如果质量问题是因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负有法定责任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此时还可以要求上述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是业主自己违反住宅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当,如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更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只能由业主自己来承担,开发商将不承担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