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市资讯:新规:车企不能以OTA替召回 升级查缺需报备
原标题:车市资讯:新规:车企不能以OTA替召回 升级查缺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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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通知提出,国家市场质量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车企使用 OTA 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以及使用 OTA 消除车辆缺陷、实施召回的,需要备案。
OTA 最早是被应用于智能手机的软件更新,随着网联汽车时代的到来,OTA 也被应用到汽车上且正在变得常态化。早期的汽车 OTA 也只是用于汽车软件的升级,而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日趋庞大,不少车企也采取了硬件 OTA 升级。
IT之家了解到,对于 OTA,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部主任肖凌云曾指出,“虽然我们鼓励企业用 OTA 的方式实施召回,但不能用 OTA 的方式逃避召回,或者替代召回。OTA 只是召回的一种技术服务方式,不等同于召回,更不能代替召回。且不管企业是以 OTA 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原文如下: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 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加强监管,规范 OTA 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 OTA 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 OTA 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 OTA 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如 OTA 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 OTA 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 OTA 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 OTA 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 OTA 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 OTA 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
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